最新问题
“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标准地”改革的具体应用路径。按照《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规划环评的深度融合,形成“标准地”环境准入清单,强化生态环境宏观管控,严格守住准入底线。二是规范“标准地”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为规范告知承诺制审批,通知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同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划等要求和“两高”项目不得纳入“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两高”项目不实施告知承诺制。三是要求对于“标准地”内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各级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可控。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环评领域服务建设项目有哪些新举措?
目前省生态环境厅正在制定《深化高质量项目推进年2025实施方案》,将坚持树立抓项目促发展的鲜明导向,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实现高质量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优化环评分类试点有哪些新变化?
按照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我厅组织西安市、宝鸡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试点。探索取消部分生产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修订分类名录,实施环评改革提供实践依据。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光伏风电等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是什么?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相关要求,明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我省列入防沙治沙范围的包括渭南市(大荔县)、延安市(吴起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佳县、神木市)共3市9县(区)。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是否需要落实“以新带老”?
对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沿黄重点地区建设项目需要注意什么?
沿黄重点地区(榆林市的府谷县、神木市、佳县、吴堡县、绥德县、清涧县,延安市的延川县、延长县、宜川县,韩城市和渭南市的合阳县、大荔县、潼关县)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拟建的工业项目按要求进入合规园区。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如何优化?
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小于 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如何对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确定了相关领域的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建立了包括能耗、污染物等在内的重点领域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制造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要求,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特别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石化:全部炼油、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烧碱、纯碱、电石、丙烯、丁二醇、醋酸、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轻工:纸浆制造项目;造纸(不含废纸造纸)项目。   建材(含编制报告表项目):陶瓷制造项目;关中地区新建粘土砖瓦(不含免烧砖瓦)项目。   其他:前端原料使用新建煤气化装置生产的项目。硅铁、硅锰、铬铁、钒冶炼项目。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2020年 第54号)规定: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磷酸盐,煤等4类矿产工业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书(表),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摘自:高质量项目环评保障百问百答(2025年版)   
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