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第三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部门,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切实做好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为基层减负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陕环发〔2025〕6号)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省厅定于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2025年第三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站位要高、力度要大、作风要硬、标准要严的总体要求,通过整合检查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对重点区域、关键领域进行监管;坚持“带着问题去,开展系统查”的工作导向,及时发现并靶向解决各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切实把各级生态环保责任压紧压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年污染防治目标全面实现,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稳固的生态根基。
二、工作内容
2025年第三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工作由厅综合处、生态处、大气办、土壤处、执法局和省执法总队联合牵头负责。各牵头单位依据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围绕11项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计划见附件1。
三、分组和人员组成
根据总体安排,共分4个工作组,由厅机关相关部门和省执法总队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兼联络员,具体如下:
第一组负责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咸阳市、杨凌示范区,由厅大气办副主任陈雷任组长兼联络员,厅综合处、生态处、大气办、省执法总队参加,共9人。
第二组负责铜川市、渭南市、商洛市,由厅土壤处处长陈峥任组长兼联络员,厅综合处、土壤处和省执法总队参加,共11人。
第三组负责延安市、榆林市,由厅执法局二级调研员薄军任组长兼联络员,厅综合处、生态处、执法局和省执法总队参加,共10人。
第四组负责宝鸡市、汉中市、安康市,由省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封东琪任组长兼联络员,厅执法局和省执法总队参加,共6人。
工作组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工作组于2025年9月17日开展现场检查,本次统筹强化监督原则上现场工作时间不超过10天,9月26日前有序撤出。
五、有关要求
统筹强化监督工作是省厅落实为基层减负、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举措,请各市(区)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切实提质增效。各工作组要秉持“带着问题去、奔着问题去”的工作理念,聚焦问题线索精准施策,实现靶向监督、精准发力。要突出“监督+服务”,在监督中送服务,在服务中促监督。要加强省市县联动,整合监督检查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做到“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严守执法程序。各工作组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亮证检查”要求,规范出具检查通知书,全程制作检查笔录,采样、监测等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在持证执法人员全程监督指导下开展作业,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全流程公开透明,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强化评估反馈。对现场检查时存在技术疑问的,各市(区)联络人可与省厅相关部门联络员联系处置。对强化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有异议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工作结束后5日内,统一以书面形式向省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诉。省厅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交办整改,并于10月10日前报厅执法局备案,确保强化监督取得实效。
(四)依规实施保障。所有派出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及补助费,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派出人员单位负责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交通工具租用事宜由各工作组长与厅办公室对接办理。
(五)强化作风建设。各工作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自行安排吃、住、行,“不替代、不干预、不打扰”当地工作。市县不得安排与生态环境统筹强化监督工作无关事项,并对工作组作风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许剑锋 029-63916278(传真)
邮 箱:SXSTZF06@163.com
附件1 2025年第三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计划.docx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