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需要开展环境辐射监测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相关规定和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2020年4月,我厅发布了第一批需要开展环境辐射监测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陕环辐射函〔2020〕18号)。根据生态环境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公告2020年第54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的两次关停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现状调查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情况以及近三年企业运行情况,经2023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现对陕西省第一批需要开展环境辐射监测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进行调整,并予以发布。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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