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12-25〔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