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环改字〔2021〕4号)
扶风县百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949077574,法定代表人:高发林,电话13892747268,地址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老区南坡路。
2020年9月25日,我厅在组织开展全省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中,经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张西京(执法证号:610093)、屈军锋(执法证号:610089)现场勘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取样、检测,2021年1月15日对该企业约见调查。经核实,你单位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厂内总排口总氮数据为16.75mg/L,超标0.11倍)。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0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0年10月9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报告(宝环检字〔2020〕第105号)1份,调查询问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厅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总排口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厅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