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环罚字〔2015〕5号

时间: 2016-12-09 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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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00064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涛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技六路1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4年10月29日,我厅在对你单位建设在西安市含光路中段文华商务大厦通信基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通信基站(GSM900MHZ、GSM1800MHz、WCDMA2100MHZ)存在“未依法履行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4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环罚告字〔2014〕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厅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文华商务大厦通信基站(GSM900MHZ、GSM1800MHz、WCDMA2100MHZ)的使用至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2.处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新街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地 址:西安市东新街395号 

  帐 号:3700012111200530034

  电 话:(029)876021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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