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5〕303号
西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你厂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我厅审查后,认为你厂所报材料符合《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5〕20号)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要求你公司2015年至2020年废水量为730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排放量为3650吨/年。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8)mg/l,排放量为365吨/年(括号内数字为水温≤12℃时允许排放值)。
二、厂区冬季采暖用空调,厂区内无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中无锅炉烟气排放。
三、按照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请你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室和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编码为:PXSG01134600002-1506。
五、本证有效期5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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