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在线|严打污染环境犯罪!六宗典型案件公布

执法在线|严打污染环境犯罪!六宗典型案件公布

时间: 2025-03-20 08: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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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白云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2024年以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组织深入开展涉氟化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创新“提前介入+联合取证”模式,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办案,共查处6宗涉氟化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积极对各案件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促成2宗案件当事人主动退赔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4万元;对经磋商未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4宗案件,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0.2万元;推动全区4个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率首次达到100%,形成强大司法震慑。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4年1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在某园区查获一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含酸废水通过暗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鉴定,其浸泡废水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清洗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024年8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1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查获董某某经营的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含酸废水未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通过暗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检验,在该厂浸泡池处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pH值检测结果超标,清水池处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检测结果超标,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的有毒物质。

2024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4年2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查获童某某经营的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化物废水先是从清洗池中溢流至围堰地面,再经厕所下水管道排放至一楼化粪池中,继而经过化粪池外排管及围墙下一段白色塑料管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道,最终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严重环境污染。经检验,在该作坊生产线多处、车间围堰内地面至地漏口积水、化粪池外接管溢流口、厕所1#地漏存水弯处(即生产废水总排口),以及化粪池、化粪池排污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处、DBJ440100/T160-2013市政污水井处所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检测结果均为超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的有毒物质。经鉴定,童某某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人民币87466.39元。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及污染清除费用合计人民币60025元已由作坊场地出租方负担。童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次日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赔付人民币27441.39元。

2024年11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查获冉某某经营的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化物酸性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倾倒至前述厂房侧面的一个未采取贮存池防渗措施的污水坑内,致使废水渗入周边土壤,严重环境污染。经检验,在该污水坑处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检测结果超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的有毒物质。经鉴定,冉某某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人民币 29916.867元。

2024年11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4年1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查获冯某某经营的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化物酸性废水,从池中溢流至地面,继而通过厂房墙底开的孔洞和厂房西侧门口流至厂西侧外空地冯某某私挖的2个无防渗措施的积水土坑内,然后通过临时设置的抽水泵和软管被冯某某排放至厂房东面的市政污水管网,严重环境污染。经检验,在该厂房2个积水土坑及厂门口检查井处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pH值检测结果均超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腐蚀性的有毒物质。

2024年12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4年4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查获马某某经营的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化物酸性废水先是从清洗池流至围堰地面,经外排口引流至厕所下水管道,继而排放至一楼化粪池内,最终汇入到市政污水管网当中,严重环境污染。经检验在前述地址生产线多处,围堰地面,生产线外排口,一楼化粪池一楼化粪池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前检查井,市政污水井(临近检查井的市政污水管网下游第二个)处所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检测结果均超标,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的有毒物质。经鉴定,马某某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人民币74927.3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精准溯源:科技赋能锁定污染源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会同水务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全面开展溯源排查。2024年以来,对石井河口开展40轮次水质加密监测,监测点位1960个,锁定污染源为辖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非法蒙砂玻璃瓶生产作坊。排查针对石井河流域沿线出租屋、工厂、仓储等重点区域和玻璃瓶仓储、供销商、氟化氢铵生产原料供应商等重点对象,通过“网格化排查+大数据分析”深挖蒙砂玻璃瓶来源,围追堵截违法排污企业。累计检查企业1555家次,查获违法蒙砂玻璃作坊6家。

  

▲左图为执法人员夜以继日开展排查,右图为违法蒙砂玻璃作坊现场情况

  

▲左图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右图为开展水质采样分析

行刑衔接:司法利剑形成震慑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通过“提前介入+联合取证”模式,在案件调查阶段即引入司法指导,围绕刑事定罪、民事侵权等关键环节,从现场取证、有毒物质认定到法律适用全程把关,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

多元共治: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统筹协调,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同时建立三级联络员机制,成立行动工作组和工作群,联合属地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排查。组织各单位开展河涌水质加密监测、污水处理厂尾水监测、污水管网溯源排查等,实现精准溯源。行政执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凝聚行刑衔接合力,确保了排查整治的全面性和案件证据的准确性。同时,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将持续深化涉氟化物污染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凝聚多部门合力,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白云区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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