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和自动监控领域)

时间: 2025-03-14 09: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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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7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和自动监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对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洋县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神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关于神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跨省倒卖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群众举报线索,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联合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案涉物质“废加氢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50 251-018-50)。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跨省向河南省境内转移14.5吨废加氢催化剂,违法所得17.137万元,截至转移该危险废物时,未取得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神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叁佰柒拾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至榆林市公安部门,2024年11月29日由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办,并于2024年12月6日和12月18日先后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一是提升线索查办效能。接到群众投诉线索后,对此类线索做到查办“快”字当头,“准”字定性,在本案查处中,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机构迅速开展联合检查,坚持追根溯源,从取证固证、完善证据链等方面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一个、威慑一片的震慑力。

二是形成部门协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将案件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携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

三是持续化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一定隐蔽性,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拓展涉固体废物违法线索多维度排查,有助于环境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典型案例二  宝鸡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按照省、市、县“两打”工作要求,“两打”联合检查组在2024年9月26日开展检查,发现宝鸡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西侧简易棚下堆存有130桶不明液体,外包装标签显示为氢氟酸。经对宝鸡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调查,并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取样鉴定,案涉不明液体为稀硫酸,属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34 261-057-34)。针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宝鸡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堆存的130桶危险废物放置时间较短,现场无泄露痕迹,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且该公司第一时间将130桶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贮存。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案件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

【案件启示】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不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固定证据和涉案危废的种类和数量,同时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规范办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仅及时消除了危险废物泄露的环境污染风险,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而且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绿色安全发展。此类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影响,也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三  陕西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环保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大量废催化剂存放于B公司废弃拆解车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案涉物质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等措施。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涉案废催化剂重量为327吨。2024年5月3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对陕西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陕西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将涉案危险废物及时安全转存至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无违法所得,调查询问时承诺积极整改、主动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违法情节较轻,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中,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坚持生态环境执法惠民、利民、为民。针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并举,从严惩处与指导整改并重,不断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担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下一步工作中,生态环境印台分局将扎实做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绿色获得感、生态幸福感。

典型案例四  汉中市汉台区某回收交易站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台区某回收交易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拆除的废旧电池堆存在院内,未按要求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勘查查明,涉案废旧电池是废铅酸蓄电池,共计92块(净重0.452吨),属危险废物。后该单位经营者承认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企业违法存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予以查封扣押。针对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于2024年11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该企业对违法贮存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了合规转运处理,未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经营活动。

【案件启示】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企业经营过程中,非法收集、贮存、处置、运输危险废物不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迅速固定证据,确定涉案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快查快处,不仅有效化解了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隐患,也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还将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确保危险废物按照规范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

典型案例五  陕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接到省厅交办问题线索后,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谈话等方式对陕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属于水、气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安装了废水、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已联网验收并有效传输数据。调阅该公司历史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9月25日22时至9月26日10时12分pH值在8.01 上下浮动,期间进、出水pH计的管路阀门关闭;2024年3月20日1#烟囱工控机数据,15-24时颗粒物折算值超标,21时、22时、24时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执法人员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内同期历史数据以及另一路供工艺操作指导同期历史数据显示上述时间相同污染因子不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2月23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1月8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025年1月22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件启示】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同时也要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本案对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既要求排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也从侧面督促警醒运维企业提高运维责任心,防止运维企业在日常运行维护走过场,起到处罚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典型案例六  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进行联网并传输数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其他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也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024年11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经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后续追踪检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设备并完成数据联网传输。

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突击检查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固定证据,认定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违法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此案既有力推动了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进度,也为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发现问题能力,全面推进“技防+人防”的执法手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七  陕西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陕西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废气采样平台处安装一套上海北风SBF800抽取式粉尘仪,已联网验收并有效传输数据。检查发现该设备未按规定开启等速采样功能,粉尘仪传感器故障;分析仪采样管线和冷凝器管线内积水严重,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浓度为171mg/m3的SO2标气对分析仪进行全流程标定,在系统响应时间内三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为120.7mg/m3,示值误差为27.94%,远超出正负2.5%的误差范围,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其他相关证据,该单位也承认了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查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于2024年10月23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伍万元整。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定期进行自查自检,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稳定。

在本案办理中,执法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行动迅速锁定、固定证据,判定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

在严厉打击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同时,也给其他排污单位敲响“警钟”,督促排污企业引以为鉴、恪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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