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时间: 2025-01-08 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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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持续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一批重点案件,规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公布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10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西安市灞桥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阅西安灞桥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2024年1月1日-7月15日期间机动车定期检测记录,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定期检测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共计认定该单位出具的188台车辆尾气检测报告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根据该单位提供的公司内部文件,每台车辆环检费用为75元,因此该行为产生违法所得共计1410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出具的虚假检验报告数量较大但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用)14100元,共计314100元。

【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典型案例二  宝鸡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阅检验报告及数据平台中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检测的2辆汽车存在转速恒值,1辆汽车存在车速恒值的异常数据,但仍为相关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没收企业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总计12.22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守护蓝天的关键环节,其规范运作至关重要,在本次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移动源防治管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案件承办人在处罚过程中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在帮助企业积极整改问题、端正态度的同时,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三  咸阳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案件线索,2024年11月4日对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在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数据显示有2辆车的发动机转速呈现恒值,另有8辆车的发动机转速为0值,这些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标准,但该公司为这些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二是在对57辆车进行OBD检测时,该公司使用了电子干扰设备(俗称“网红作弊器”),以影响车辆排放控制系统,使车辆在检验时能够顺利通过。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随机召回其中4辆车进行现场OBD检测,读取的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与检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不一致,且检测结果中有2辆车不合格。但该公司2024年6月28日、8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合格。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大类24小类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1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此案深刻揭示了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法定职责时,法律意识之淡薄与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之缺失,造成假达标车辆非法上路,其行为之恶劣,影响之深远,不容忽视。对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此外,该案例也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供了警示和借鉴。各检测机构应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检测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典型案例四  铜川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于2024年8月5日对铜川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车辆陕*L9599检测时有冒黑烟现象,未按要求终止检测,原地进行了第二次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对车辆陕*P2778在2023年1月13日与11月28日分别采用加载减速法与自由加速法检测,驱动方式填写为分时四驱、适时四驱,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违法所得1020元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 配合调查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2024年8月1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8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4〕6号);9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6号);拟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整,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11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印台环罚〔2024〕6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整。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本应杜绝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发挥防治机动车污染、实现节能减排的作用。但不法检验机构受利益驱动,为部分问题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让其“带病上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同时,出具虚假报告也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应始终坚持以保卫蓝天为己任,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典型案例五  渭南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对华阴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车辆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对陕A0X**9的小型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为0值。调阅环检视频,发现该车辆的检测过程中未连接OBD,而该车辆信息显示有OBD功能,但该车对应的双怠速检测结果显示OBD检测为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检测站在未将OBD诊断仪与检测车辆连接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主观故意性。从结果来看,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检测市场公平竟争,是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

典型案例六  延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4年10月3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今年10月份检验的陕J8***6等三辆重型柴油车排气分析仪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均不足40厘米,未按标准要求检测即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且其中一辆车检测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经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处罚款15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2500元整,合计152500元整。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机动车尾气监管已成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保障机动车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坚决不能人为干扰采样过程,出具不能如实反映车辆排放现状的虚假检测报告,这种弄虚作假行为直接导致问题车辆不及时维修保养,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市场经营秩序,导致同行恶性竞争,弄虚作假行为普遍存在,必须严厉整治。

典型案例七  榆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阳直属大队执法人员与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尾气办联合对榆林市榆阳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市局尾气办提供的机动车检验报告线索,调阅该公司2024年1月至9月期间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在检验陕*M9158、蒙*N309L、陕*L5845、陕*T857 等3899辆机动车检验过程中,车型不同、生产日期不同、使用燃料不同,该公司使用OBD解码器伪造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信息数据,致使3899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全部显示为:311GK64593720853、61004507,均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根据该公司公示的检验机动车收费标准,每车的环检费用为3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11.6790万元。

目前,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实施断开机动车环保联网措施,该公司正在进行整改。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使用OBD解码器伪造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信息数据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为检测行业敲响了警钟,树立起不敢造假、不想造假,依法依规检验的意识。

典型案例八  汉中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动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发现,一辆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双排气管,在做尾气检测时,该公司检测人员只插入一个采样管探头,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测,且检测报告显示为检测合格,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调阅资料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2022年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车辆登记的基本信息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3、2024年检验由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车辆登记信息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同一辆车登记驱动方式、检测方法不一致,该公司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目前已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案件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九  安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1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后开展详细排查,通过调查询问、查阅平台数据和视频监控、调取车辆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将OBDII型作弊装置插入被检车辆的OBD接口,使OBD存在故障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对该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车辆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十  商洛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洛南县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上级反馈问题现场复核。经复核,现场抽查调阅检测报告及原始资料发现,有1辆前驱汽油车采用“双怠法”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和我省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稳态工况法’,该车辆实际检测方法与国标要求不符,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勘察笔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全面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该公司积极消除后果及对外环境影响情况,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县分局经集体案审会议审议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拟实施行政处罚10万元,并没收出具1辆车虚假检验报告收费60元的违法所得,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县分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秉持刚柔相济的执法理念,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由裁量权,注重教育引导与企业自我修复。科学化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融合既体现了执法力度,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在维护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的同时激发企业主动守法的内生动力,引导更多企业树立依法经营的自觉意识,促进执法与守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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