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时间: 2024-11-19 14: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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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持续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一批重点案件,规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公布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商洛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6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西安市西咸新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8月5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过程数据、部分视频监控等资料,证实该公司对陕AY***7等1740辆机动车尾气的检测不符合相关国标要求,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能如实反映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该行为产生违法所得62177.5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用)62177.5元,共计462177.5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柴油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二  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结合省市“利剑治污”和“两打”专项行动,会同交通、公安、市场等部门对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该机构)开展核查。经查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①该机构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2月28日对车牌号为陕A8***T、陕A1***V的柴油车进行了排放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②车牌号为陕C6***0的柴油车最大单轴质量为9805Kg,该机构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和2023年5月10日对该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而2024年5月13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涉嫌擅自改变检验检测方法;③车牌号为陕C5***6的柴油车存在自由加速法烟度测量值未检出情况,调查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发动机进行预热,直接上线检验,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该机构仍依据此次检测数据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以上行为产生违法所得168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工作,处以10.0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高效衔接,同步开展执法调查,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开展日常线索筛查,结合调阅监控视频识别异常检测行为,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共同研判案件证据及定性问题,全面深入开展调查,对案件查办提供坚持保障。

典型案例三  咸阳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4辆车的驱动方式为前驱或者后驱,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前驱或后驱车应采用加载减速法,但该公司在检验报告中将驱动方式改成四驱或全时四驱,并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适用不正确,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20元。

【案件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四  铜川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调取该公司对陕B8***6柴油车检测的视频,发现在外观检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对该车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并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收取费用56元;二是调取4号线OBD诊断仪检测记录,发现陕DD***8等共计23辆车,车辆VIN码均为LFV3A28WXG3000068,该VIN码与陕DD***8等23辆车实际的行驶证VIN码(车辆识别代号)不同,车辆一致性验证出现错误,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并出具了23份OBD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收取检测服务费用322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机动车排放监管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检测机构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以确保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

典型案例五  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对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尾气检测线操作间分析仪旁有1根疑似尾气取样管的塑料管,通过检测场地下管线连接至检测线车间西南角墙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执法人员调阅视频影像发现,2023年7月4日,检测操作人员对陕E0***9的车辆检测尾气时,将尾气取样管插入被检测车辆排气筒后,将另一尾气取样管插入西南角墙外替检车辆尾气排放口,完成替换,代替待检车辆进行尾气检测。通过调阅视频,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1日对陕US***8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时采样了同样的替代操作,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运用视频监控核查、现场调查取证、全面锁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替检代检、篡改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移动源污染减排,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典型案例六  商洛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1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陕西XX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鄂JS8***和陕HW***5两辆柴油车采用汽油车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使用空气代替300ppm一氧化氮标准气体和301ppm二氧化氮标准气体进行了近40次检测,并在排气分析仪异常的情况下,为640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4.99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

【案件启示】

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而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埋下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影响了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必须对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始终保持“零容忍”,发现造假行为,严肃惩处,让机动车检测机构不愿造假、不敢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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