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四 |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破坏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之四 |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破坏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24-11-08 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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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破坏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浙江省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东海187海区附近,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网具开展双船拖网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17500斤。经评估,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总额为203500元,其中包括海洋固碳功能损失19266元。

海上查获现场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下称象山县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甲、王某乙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线索,经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象山县渔业局等部门沟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3月8日,象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承担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用,其中海洋固碳功能损失建议通过购买“蓝碳”产品产生的海洋碳汇进行修复。同年3月20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同期,象山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发改部门、甬厦两地产权交易机构等10家单位成立“蓝碳”创新联盟,在象山设立全国首个跨省共建的“蓝碳”生态碳账户,存入该县黄避岙乡大型海藻碳汇项目产生的2000吨碳汇,供甬厦两地司法生态补偿等使用。王某甲和王某乙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自愿认购碳汇委托书》,以其承担的19266元海洋固碳功能损失费用购买了象山生态碳账户里的“蓝碳”产品422.5吨,并由产权交易平台向法检两家出具核销凭证,完成全省首单“蓝碳+产权+司法”交易。对王某甲和王某乙承担的其余修复费用,则用于购买岱衢族大黄鱼鱼苗等,在象山港流域完成增殖放流。

“蓝碳”赔偿交易现场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首例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适用“蓝碳+产权+司法”赔偿机制的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一是强化协同创新。检察机关经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部门沟通后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联合法院、发改部门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蓝碳”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完成首次“蓝碳”产品交易,是破解海洋生态原位修复困难、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的一次积极尝试。
  • 二是开展专业评估。省内外海洋环境研究方面的专家经多次研判、反复论证,最终对海洋固碳功能损失、生物资源损失与碳汇之间等进行价值转换评估,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 三是引入产权交易。检察机关与多家单位协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生态碳账户,并由其负责“蓝碳”的开发、确权、登记、交易、资金流转、核销等,以“蓝碳+产权+司法”的模式促进碳汇交易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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