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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非现场监管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金属超标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类)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扎实开展“利剑治污”专项行动,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常态长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非现场监管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办理经验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非现场监管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金属超标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西咸新区分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定边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西安市某酒业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西安某酒业公司存在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部分自行监测因子未填写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载明频次要求开展2023年上半年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5项因子和厂界废气中臭气、氨等3项无组织排放因子的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水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因子监测每年开展两次废水和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相关因子的监测项目和频次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于2024年7月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生态环境高陵分局于2024年9月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证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依证排污的行动自觉。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锁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的违法事实,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效能。
典型案例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利用用电监控平台线索查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7时,西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2024年1月4日0时解除)。2023年12月3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用电监控系统反馈线索,发现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未落实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涉气工序未按要求停止生产作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阅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该单位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为:切割机1台(共1台)停产、钢化炉1台(共1台)停产、磨边机2台(共2台)停产、中空机1台(共1台)停产、夹胶机1台(共1台)停产。经结合用电监控信息并调阅车间监控,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12月29日0时至8时期间,生产车间内钢化炉1台、中空机1台、夹胶机1台进行生产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1台钢化护、1台中空机、1台夹胶机生产用电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案件启示】
用电监管、在线监控等系统等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的有力抓手。本案中,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通过用电监控系统线索,锁定违法线索,迅速开展调查核查,查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案件。西咸新区分局将继续积极探索使用多类科技手段,实现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全程监控,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时性、精准性、高效性,真正做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典型案例三 吴起县某机砖厂未批先建无人机摸排线索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吴起县王庄山上有烟气冒出,遂启动无人机展开摸排。经排查发现该烟气为吴起某机砖厂生活区产生的烟气。经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中进一步调查发现:吴起某机砖厂为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以粘土为原材料制造砖瓦,正在进行生产线改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版)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确定,该主体于2023年8月编制了《吴起县某机砖厂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取得该报告表批复已建设隧道窑、陈化库等主体工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2024年1月8日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件启示】
这是“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从而启动现场执法的“非现场驱动”处罚案例。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科技手段全面排查现场,迅速完成摸排工作,及时锁定环境违法线索,为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典型案例四 神木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神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神木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属镁生产线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处自动监控设施配套烟尘仪(型号为SCS-900)校准器打在零点测量,拆卸烟尘仪检查,烟尘仪激光光源处于遮挡状态,不能射入烟囱,粉尘仪不能正常测量,自动监控设施显示颗粒物(标干)数值为1.05875mg/m³,现场将粉尘仪校准器调整到正常测量挡位(w)后,显示颗粒物(标干)数值为1239.4mg/m³,处于超标状态,该公司人为对烟尘浓度连续监测仪采样进行干扰,导致颗粒物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于2024年1月17日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移送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公安局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优化各类执法监管方式,并开展对排污单位现场核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可以精准、有效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后,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并认定弄虚作假行为,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携手打击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企业,具有处理一起、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五 定边县王某某偷排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接定边县公安局“关于定边县盐场堡镇李某某养殖场内闲置空地内储存有不明液体”线索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现场发现,王某某驾驶罐车(陕J78747)正在向李某某养殖场院内的闲置空地排放不明液体。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某自2024年3月底起,驾驶该车辆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大坤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拉运上述不明液体至定边县西梁湾村李某某养殖场院内空地进行排放。
经调查,该养殖场注册名称为定边县西梁湾村李某某养殖场,占地50.9亩,其中:设施农用地17.43亩、天然牧草地18.65亩、其它14.83亩(其中旱地12.92亩)。
定边县环境监测站委托监测单位对罐车内排放的不明液体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镉0.356mg/L,镍2.02mg/L,锰9.35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排放不明液体的养殖场院内空地进行土壤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锌311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1风险筛选值。
2024年5月17日,鄂托克前旗大坤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土壤和处理未达标的返排液进行清理,清理共计252.83吨。
【查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以王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此案移送至定边县公安局调查处理(陕K定边环刑移〔2024〕1号)。定边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20日进行刑事立案并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部门联动,迅速反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接线索后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联合公安部门及时侦讯勘查,理清案情脉络,追查锁定源头,快速斩断违法链条,减轻了环境压力,消除了潜在隐患。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及时磋商,联合协同行动,及时移交案件,有效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二是紧急处置,遏制污染。调查取证结束后,迅速确定污染区域,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将该处倾倒的土壤进行彻底清理,恢复原貌,降低环境危害后果,有效避免了二次环境污染。
三是锁定证据,体现“专业性”。在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监测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迅速开展取样检测,收集固定关键性证据,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和后续案件推进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现了执法过程中的专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