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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轻微免罚类)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扎实开展“利剑治污”专项行动,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常态长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了一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起涉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并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某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对某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阅相关台账及视频监控资料显示,该企业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中化学分析室实验产生部分废液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7-49),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危废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因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某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履行环保责任。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正面的示范和借鉴。
典型案例二 铜川某建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对铜川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物料大棚外堆存石粉物料,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查,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生产过程中物料储存均采用封闭式物料大棚密闭储存。2024年4月25日起,该公司物料大棚已满,将少部分石粉物料暂存于物料大棚外,计划尽快使用,故未进行有效覆盖。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问题并非主观故意,且未密闭砂土物料占地面积仅30平方米,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执法既要“力度”也要“温度”。对于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进行详细调查,掌握企业违法事实,根据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整改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免于或减轻处罚,充分彰显执法的温度。同时,执法人员要持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在日常执法中,应坚持“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典型案例三 延安某公司露天堆放废油漆桶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某公司下属天然气液化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站厂区里1座废物储存库内露天放置1个钢斗,斗内存放7个大小不一的废油漆桶,经称重,7个废油漆桶总重量为4.5千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查笔录,对该企业露天堆放废油漆桶的行为全面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轻微违法不等于没有违法”。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在日常检查中秉持刚柔相济的执法理念,既严格执法,同时又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警示和教育为目的,即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生态柔性执法和助力营商环境相结合,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四 延长县白某某贮存砂石料未规范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执法人员对白某某位于延长县郑庄镇沟口向郭旗村方向100米处北侧的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堆场内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围挡高度低于砂石料堆放高度,物料占地约36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取证。
【查处情况】
白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责令白某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第(五)项相关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白某某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在该案件办理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既体现了执法温度,又引导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守法意识,鼓励经营者自觉守法,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五 神木市某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执法人员对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高家堡镇海则湾段护岸工程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于2022年12月份开工建设,2023年12月份建设完成。经调查,该项目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完工。经进一步调查后,该项目工期短,任务重,属于民生工程,建成后用于消除设防标准下的洪水灾害,在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责令该局及时办理环评批复文件。经调查,该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建设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在生态环境领域较为常见。现实中,一些部门因忽视环保法律学习等原因导致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神木分局本着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免罚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民生实际,按程序免予处罚,既彰显了法治精神,也是一种精细化执法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其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本案的示范作用,能够激励更多单位主动守法,推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典型案例六 雷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某位于紫阳县城关镇任河咀大桥西头南侧的堆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场内贮存有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堆场负责人雷某某当天立即对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围挡、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雷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向雷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查,雷某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通知》中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雷某某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充分体现出生态环境部门“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的执法理念,同时也是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推行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法定最低处罚、免除加处罚款等措施”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同时“免罚”并不等于“免责”,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和推动行政相对人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