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1-04 1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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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已连续五年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保持惩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近日,三部门联合发布3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了执法司法机关携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效。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打击深度、拓展打击广度,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  延安市延长县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向河道偷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案   含油废水   检察建议   黄河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系含油废水非法运输者、处置者,被告人高某,系延安某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0年4月至案发,涉案人张某某利用关系与高某协商,有偿拉运处置该公司产生的含油污水。张某某伙同李某某、薛某某以每吨80元的价格,总共拉运40车含油污水,共计2101.1吨。后再由李某某将拉运至延长县张家滩镇某沙场内的含油污水直接偷排入河道。至案发该沙场内地埋罐中尚存有未排放的含油污水70吨。2020年12月,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认定:涉案含油废水和黑色稠状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其排放对现场河滩土壤造成了污染。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9月2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接到延长县检察院通知,在延长县张家滩镇发现黑色油污。延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黑色油污进行清理;展开徒步沿河排查,发现偷排源头在张家滩镇沙场河堤(该处放置1辆罐车);第一时间启动“两法”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摸排工作。9月4日,执法人员发现该车再次出动,下午6时30分跟踪至卖沙场污染物暂存点开始泄露罐内污染物,公安机关立即开始抓捕,现场抓获司机(薛某某)1人。经调查,薛某某涉嫌将延安某公司(位于宝塔区境内)污油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及原料池中的污染物转运至延长县张家滩镇一处沙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勘查发现,现场仍存放含油废水和疑似危废的含油污染物;该沙场北侧河滩有散落的油污。后经进一步调查,涉案的还有张某某、李某某、高某以及延安某公司。

2020年9月5日,延长县公安局对涉案人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受案并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延长县公安局分批扣押涉案的半挂罐车、储油罐、发电机、水泵等作案工具。2020年12月,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认定:涉案含油废水和黑色稠状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并对排放现场造成了污染。2022年8月,延长县公安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认定:薛某某等人向河道排放危险废物事实客观存在;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与河道水污染及周边土壤污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危险废物排放行为会对河道水质及周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17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及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共同承担危险废物污水排放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共计102.0018万元。

2023年4月20日,延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判。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以罚金人民币85万元(对其行政处罚80万元折抵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执法精确度。近年来,为构建多方位、全覆盖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延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监督与环境治理贡献积极力量。本案的查处线索就是来自案发地当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同时在第一时间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摸排、蹲守、抓捕、查扣、采样取证,对案件后续查办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委托专业机构,在执法工作中体现“专业性”。对于该案中的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排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和后续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公益性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

(三)追根溯源,斩断违法链条,排除环境风险。该案涉及本地两个县区,跨县域的非法拉运和处置危险废物的链条影响范围大,危害隐蔽性强。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多级联动及时侦讯勘查,理清案情脉络追查锁定源头,快速斩断违法链条,减轻了环境压力,消除了进一步的隐患。

(四)以点破面,降低生态损害,推进危废管理。以污染点为切入点彻底查清整个案件;以案件查办为切入点迅速清理污染物降低环境危害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以侦破该案为契机,省市连续五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犯罪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范偷排行为。

(五)新法首案合力查办,加大震慑强化警示。本案是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延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涉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时间跨度大;空间范围广(涉及延安市两区县);污染物排放量大。公检法环四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彰显了以法律合力共同保护母亲河的决心,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恶意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形成了极大震慑。

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二  安康市被告人董某某等2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修复  治罪与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自由职业,浙江省嘉兴市人

被告人饶某某,自由职业,安徽省阜阳市人。

被告人董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陕西省安康市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空闲厂房,购买及安装熔炼炉、除尘机器、拆解机等设备,并雇佣工人在厂区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被告人饶某某在明知董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2021年5月1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5月24日查封现场,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称量认定,上述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重90.98吨(其中铅板重66.18吨,塑料壳重24.8吨)。后经专业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违法现场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董某某和饶某某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1年5月18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再生资源公司疑似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活动。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区内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地面及水沟内有深黑色液体,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扣押废铅蓄电池被拆解后产生的废电池铅板及塑料壳共计90.98吨,并对厂内废旧电池拆解机器、炼铅炉等设备进行现场查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现场厂区内土壤进行采样,第一时间联系安康市公安局共同开展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相关证据。

2021年5月20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召开行刑案件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深入研判,根据共同研判确定的侦查方向,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6日以某再生资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于2021年5月31日刑事立案,充分调查取证后,对董某某、饶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向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26日,检察机关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同时提起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23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董某某、饶某某共同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就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通过安康市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增强环境保护合力。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危害重、办案难度大,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做好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汇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协作,召开案件专题联席会议,全力确保了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和饶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董某某和饶某某定罪处罚,实现了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从严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和饶某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更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共同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要求二人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实现了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落实有奖举报政策。该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往往就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该案发生后,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迅速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落实了奖励政策。日常执法中,要进一步充分发挥群众“站岗放哨”作用,及时发现、迅速上报、有效处置,堵塞执法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盲区,将环境污染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三  陕西省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等2人处置、排放废酸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废酸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人韩某某,系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人梁某某,系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车间主任。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进行金属表面酸洗作业,未按国家规定对酸洗产生的废酸(危险废物HW17)全部收集交由有质资的第三方处置,而是将一部分废酸液通过该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设备采取酸碱中和的方式进行处置,一部分废酸液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到市政府污水管网。2019年11月9日该公司被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查获废酸液9.3吨。经调查,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该公司使用了13.64吨硝酸,3.795吨氢氟酸,0.0625吨盐酸,经核算,该公司共计产生废酸液35.31吨,除2019年11月9日现场查获的9.3吨废酸液外,该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液26.01吨。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19年11月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酸洗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公司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未经专家技术评估投入使用,无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经调取该公司购酸发票及第三方环评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载明的运营期废水污染源分析计算得知,该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共计产生废酸液35.31吨,除2019年11月9日被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获废酸液9.3吨外,该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液26.01吨。该公司擅自将产生的废酸液排入污水处理站原水池内,一部分废酸液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工艺为搅拌-中和-沉淀),另一部分废酸液通过暗管偷排。该公司污水处理原水池与化粪池紧邻,因污水原水池容积小,担心淹没原水池上方的电机,故此在建设原水池与化粪池的过程中,在原水池与化粪池隔墙上埋设有一根直径约20cm、长度约70m的PVC管道,当原水池内废酸液液位达到一定高度后通过该PVC管道溢流至化粪池,化粪池与城市污水管网之间有管道连接,最终将废酸液排放至污水管网。

2020年3月2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办理。

2020年4月17日,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埋设的暗管进行了挖掘,原水池与化粪池隔墙上埋设有白色PVC管道。

2020年6月22日,在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的共同监督下,该公司将被查获的9.3吨废酸液进行合法转移。

2020年9月14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宝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一)缜密调查取得本案定性关键证据。在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采购成品酸发票、验证转移记录,证实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私设暗管隐蔽性强,该公司利用化粪池外排废水,经过缜密的调查、通过开凿废水收集池顶盖水泥地面查明暗管的存在,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将本案件作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入移交移送程序。

(二)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共同侦办,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适时进行了移交,并建议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嫌疑人进行了布控。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及时磋商,联合协同行动,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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