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

时间: 2024-11-04 09: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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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扎实开展“利剑治污”专项行动,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常态长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礼泉分局,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媒体曝光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领导小组,迅速部署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现场督,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以及西安市等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历时10个月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篡改或伪造原始记录、擅自修改数据及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以来共出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22份,审计认定涉案合同金额96.24万余元、实收金额76.2万余元。

【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予以立案侦查。2024年7月9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石某涛等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24年8月8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开庭审理。9月19日宣判,石某涛等6人依法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环境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具有参与环境治理的职责,若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则会严重扰乱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秩序,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监测公信力。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深挖彻查问题线索,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与公安、检察、法院密切配合,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

典型案例二  某监测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陕西省关中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核对自行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某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施工记录照片附图时间与监测报告中监测日期不一致,当日监测任务现场确认单受测单位确认人非受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系伪造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某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对某第三方监测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540元,共1080元。

【案件启示】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是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抓手,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手段多样,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

本案中,执法人员更加注重细节,紧抓关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现场检查围绕监测报告内容,调取原始记录,做到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照核查,快速固定证据,做到快查快办。促使第三方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三  陕西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咸阳某复合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陕西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所排放的无组织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并出具2份监测报告,第007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西侧,未设置参照点;第099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四周,监测点位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4年7月26日,生态环境泾阳分局对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经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共计7200元。

【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监测公司通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环境日常执法。本案中,生态环境泾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核对监测点位分布等方式,固定证据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了惩戒威慑作用,倒逼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自律、规范发展,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四  某标检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做的监测报告(环[监]202304001号)显示,2023年4月6日监测点位为排污许可证编号DA015、DA016、DA017、DA018、DA020、DA021等六个排放口,上述六个排口对应生产线负荷为80%。调取2023年4月6日该公司造粒机运转记录、静态流化床生产记录、磨粉机组运转保养记录台账记录和一体化尾气处理系统运转记录,显示以上排口对应工序生产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均为停止运行工况,DA017排口对应生产线除调试机器期间空转运行过,一直未投产使用,无生产运行台账。

同日,礼泉分局执法人员就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该公司生产记录和台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2023年4月6日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能确认正常生产工况的情况下开展了监测,监测数据失真,却出具了监测合格的报告,存在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科技有限公司以陕D礼泉环立字[2024]11号进行立案。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对某标检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7500元,共计15000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严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

本案中,接到线索后,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企业生产台账及运行记录等,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对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不仅给第三方监测机构敲响了警钟,也值得排污单位警醒。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从业者应相互监督,不断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典型案例五  陕西某公司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信访举报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谈话、调阅监控等方式对信访涉及的陕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某企业提供检测服务。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6月21日15:29至16:17,陕西某公司对该企业一期冷剂储存单元异戊烷储罐、丙烷储罐、冷剂收集罐底部及顶部共169个点位进行检测;2024年6月25日、26日陕西某公司对该企业一期压缩机单元共1237个点位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并与检测人员谈话询问证实:上述点位实际未进行检测。2024年6月25日10:17 至11:07,陕西某公司对该企业2期压缩机单元冷却压缩机共232个点位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并与检测人员谈话询问证实:检测人员仅对上述232个点位中的部分点位进行检测,其余点位由于位置高、噪音大,并未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8月12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0月11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60日内对上述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数据。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10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48766.50元,处以罚款48766.50元,共计97533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该公司作为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该公司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检测数据,严重损害了环境监测的公信力。此案的查处,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广大环境监测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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