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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类案件)
今年以来,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积极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持续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和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予以表扬。请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认真学习借鉴。
运城市闻喜县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以下简称“闻喜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闻喜县薛店镇北张村垃圾场荒沟内倾倒黑色物质和黄色液体”。闻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北张村荒沟内倾倒有不明黑色半固态物质及浅黄色不明液体,现场气味呛人,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废物。执法人员与阳隅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食药环监大队取得联系并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至11月,王某某通过运城籍男子在运城某生物科技公司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吨(110余桶)化工废物,并将该化工废物存放于闻喜县租赁的库房内准备出售。后因该化工废物不符合买方标准且库房房租到期,王某某联系薛某某将这批化工废物转运至薛店镇北张村薛某某经营的垃圾场非法倾倒。10月下旬,为变卖油桶牟取利益,薛某某劈桶将桶内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垃圾场内。11月2日,闻喜分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倾倒在地上的黑色不明物质和蓝色塑料桶内的液体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河司鉴定[2023]环鉴字第117号)显示,该黑色不明物质属于至少具有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000-08;蓝色塑料桶内的浅黄色不明液体属于至少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4,废物代码900-000-34;废桶属于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为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闻喜分局于12月8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共计10.74吨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置。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闻喜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12月20日,闻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1月26日,闻喜县公安机关对嫌案人员王某某和薛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5月1日,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对嫌案人员王某某和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与此同时,闻喜县公安局与闻喜分局还就危险废物来源进行了进一步的排查。经查,王某某通过运城籍男子在运城某生物科技公司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吨(110余桶)化工废物;现场核查时,无生产设施、无生产原料、无危险废物;龙居镇政府已对租用运城某生物科技公司场地的运城市某有限公司以“散乱污”依法取缔。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闻喜分局本着“除毒务尽”决心和信心,不仅加强对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重点关注废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形,而且深挖涉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确保了各类危险废物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
运城市芮城县刘某某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以下简称“芮城分局”)接风陵渡镇政府反映“阳贤村村北洗砂厂内堆放有不明固体物质”,执法人员同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洗砂厂设施已拆除,活动板房南侧空地堆放有4-5层不规则高度的袋包,上面有少量沙土覆盖,地面洒落有黄绿色固体物质,袋包内可看到有至少两类不同物质:一类为黄绿色固体;一类为黑色粉末状物质,已板结呈块,现场有刺激性味道。芮城分局立即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这批不明固体物质进行司法鉴定,3月1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河东司鉴[2024]环鉴字第18号)鉴定意见为:黄绿色固体物质至少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黑色固体物质至少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00-49。4月7日,芮城分局执法人员经风陵渡派出所协助,传唤洗砂厂原经营人刘某某,后传唤土地承包人王某某进一步核实,该危废堆存属于刘某某所为。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4月18日,芮城分局将此案移送至芮城县公安局(运环移字〔2024〕1号),4月23日芮城县公安局已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本案由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立即通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办案;在确定系危险废物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立即传唤有关当事人,确定具体违法行为人,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对发现和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了案件顺利查办和移送。
阳泉市平定县彭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平定分局(以下简称“平定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彭某某擅自将收购的不明固体物质倾倒在平定县锁簧镇西白岸村垃圾填埋场。经查,彭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共计三个袋包,重量为1.65吨。平定县人民政府委托山西龙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固体物质进行取样鉴定,确定其属于危险废物(龙诚司鉴﹝2024﹞鉴字第070号),废物类别HW13,废物代码265-101-13。4月26日,三个袋包的危险废物全部由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处置。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4月29日平定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平定县公安局,5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彭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三、启示意义
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垃圾填埋场地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