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

时间: 2024-09-03 1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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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期收集整理了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并对在案件办理中表现突出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六盘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检测方法,未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客运车辆、货运及专项作业车辆不属于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辆,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客运车辆174辆、货运及专项作业车辆23辆,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202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02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防范“带病车辆”上路的重要“闸门”,具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职责。其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

【案例二】贵州天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天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六盘水市水月园区马坝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报告表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贵州天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六盘水市水月园区马坝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描述不实。该项目所在地为六盘水市水月产业园,该园区于2021年6月28日获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但是该报告表中在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等章节中均未对此进行评价;二是环境保护目标不实。在该报告表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等章节中明确该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是钟山区第十四人民小学,但实际该学校名称为钟山区新兴学校。三是部分内容抄袭。该报告表部分章节中将该项目的地址错误表述为“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街上社区”,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报告表部分内容抄袭《纳雍县燃气综合利用项目(城镇燃气一期)CNG储配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的内容。四是在地表水项目依托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分析中将六盘水粤海环保有限公司六盘水污水处理厂的位置描述为“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小河三江口处……”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天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处罚款1.8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不得弄虚作假。该案中,执法部门与环评审批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快速有效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有效打击。

【案例三】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向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反馈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2021年8月18日,经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21日检测贵GXXX79车辆时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检测不合格,随后擅自改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后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现场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7月26日对贵AXXX10和贵GXXX25两辆车辆检测过程中,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一直未按规定插入车辆排气管中进行检测,但仍然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贵AXXX10、贵GXXX79、贵GXXX25三辆车重新进行规范检测。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环境空气污染的来源之一,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体检员”,在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肩负重要职责,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法定责任。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大气环境。当前,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日趋成熟,机动车检测站等相关行业抱有侥幸心理进行弄虚作假的行为,必将无所遁形,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贵州睿锦坊酿酒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有群众举报贵州睿锦坊酿酒有限公司环保设施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2023年1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到贵州睿锦坊酿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烟囱高度不足20米,与该公司验收报告中“环保工程与环评一致,锅炉烟囱高度为25米”的表述不一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文件要求废水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厌氧膨胀污泥床反应器+二级A/O生化池+沉淀池+次氯酸钠消毒+清水池”工艺处理,污泥处理采用污泥脱水机,锅炉车间尾气烟囱要求高度为30米。但该公司废水实际采用“格栅+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清水池”工艺处理,未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建设水解酸化池、厌氧膨胀污泥床反应器、次氯酸钠消毒设施,二级A/O生化池仅建设一级厌氧池+接触氧化池。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承担排污者的主体责任。然而,部分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后,存在责任意识缺失,对验收流程和内容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建设单位务必加强自身责任意识,不得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公司违规操作。同时,第三方服务公司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向委托方提供专业、科学、规范的服务,严守行业底线,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迎合建设单位,甚至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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