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重庆市红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不予处罚案

典型案例 | 重庆市红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不予处罚案

时间: 2024-08-28 1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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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重庆市红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2024年一季度自行监测数据,构成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4年4月11日,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线索发现,重庆市红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2024年一季度自行监测数据。该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医院违法行为轻微并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依法对该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坚持严格执法与审慎包容相结合。对于违法企业,坚持依法严格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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