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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重庆市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未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虑该单位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日常经营中产生废矿物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上述废矿物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产生的废矿物油使用铁皮桶盛装后堆放在维修车间角落处的托盘上,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该单位已经按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于当日向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了《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考虑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南岸区诚邦汽车维修服务部首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案中积极适用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摒弃执法一刀切,以执法促进整改,是执法服务于民和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