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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专项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扎实开展“利剑治污”专项行动,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常态长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4起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并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西安市临潼区寇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执法人员对寇某某经营的废品加工点现场检查,发现寇某某废品加工点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许可证,违法收集、处置废油箱、废制动液壶等危险废物。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临潼大队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后,按程序立案查处。
经调查,寇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6月开始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油箱(危废代码900-249-08)、废制动液壶(危废代码900-249-08)等危险废物,现场通过拆解破碎机处置(破碎)废油箱、废制动液壶共计约59.5吨。现场贮存废油箱、废制动液壶等约18.5吨,处置废油箱、废制动液壶等约41吨,地面废机油渗漏严重,土壤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寇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寇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4年8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对寇某某废品加工点涉嫌污染环境案作出立案决定(临公(环)立字〔2024〕849号),目前案件正在办理。
【案件启示】
“两打”专项工作开展以来,临潼分局对辖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
一是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开展摸排,对涉固危废违法犯罪涉案人员进行全链条打击,通过将寇某某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事移交案件,有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密切与公安部门的强力协作与联动,积极组织调查,使该案件在办理中做到了快速发现、快速取证、快速移交。
三是今后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凝聚社会力量,切实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二 咸阳市泾阳县三渠镇挡驾桥村某作坊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接三渠镇镇政府反映,三渠镇挡驾桥村挡北组农户家中一小加工作坊存在环境问题,当日泾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加工作坊检查时,门口张贴三渠镇政府封条两张,未进行生产,现场未见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该生产作坊主要生产设施有反应装置、灌装气体设备,压缩机,气体充装排等,三个圆柱状塑料桶(高约1米,直径约80cm)内存放有灰褐色不规则块状原料,附近地面倒落的铁皮上写有“乙炔,不可近火”。初步判定该生产作坊为生产乙炔作坊,原料为电石,生产后废弃物为电石渣。
该作坊院内西侧排放大量白色固体废弃电石渣,地面未硬化,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电石渣使用简易防晒网覆盖。电石渣排放场东西宽约5米,南北长约30米,最高处约2米,周边地面有大量抛洒物。
2024年1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委托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露天排放的电石渣取样,进行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定。根据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润卓监(固)字(2024)001号)显示所取样5处点位腐蚀性(PH)分别为13.4、13.6、13.2、13.9、1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GB/T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判定露天排放的电石渣为危险废物。根据现场排放的数量,露天排放的电石渣远大于3吨。该小作坊经营者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小作坊生产中排放的电石渣(危险废物)约300立方,超过3吨,其排放行为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研究决定,于2024年2月8日将三渠镇挡驾桥村挡北组小作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有关材料移送泾阳县公安局。2024年6月13日泾阳县公安局作出泾公(治)立字【2024】155号决定书,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位于农户家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通过基层镇政府的线索反映,有效延伸了基层问题发现的触角。
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第三方力量,及时固定现场证据,根据案情移送公安,公安机关接案后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固定现场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执法联动,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件办理中,部门间信息沟通顺畅,案情衔接紧密,调查处理及时,有效提升了查处水平,为今后此类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典型案例三 延安市子长市石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子长市禾草沟三矿附近有污水排到河里,味道熏人”,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子长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与子长市余家坪镇寺湾乡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见到河水为棕红色,水上漂浮有白色的泡沫,流经地可闻到刺鼻气味;执法人员沿上游排查,发现了污水倾倒的源头,现场可看到汽车轮胎印迹和黑色污痕。
经进一步调查,倾倒污水的企业为某废旧物资储存站。该站利用含酚钠盐和浓硫酸反应制粗酚,过程中会产生深褐色的含酚废水。场地内存放一辆无牌罐车,容积为20吨,车辆罐体上有白色与黑棕色干状的污染物。场区内有一个约200平方米的厂房,内储存有6个罐体,分别为1个硫酸罐、3个反应罐、2个废液罐。罐体为管道联通状,管道末端从最后一个罐体直接连接至厂房外,厂房围墙边安装有一套为活性炭吸附工艺废气收集装置,与厂房内罐体联通。
经调查,在2024年3月24日晚8时许,该站负责人石某某指派驾驶员李某某和厨师薛某某将产生的废水倾倒至后滴稍村的上游河道及过水桥处,共排放2次,合计约30吨。经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河道排放的废液属于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石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3月26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对其立案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于2024年3月26日将该案件移交子长市公安局,2024年4月11日子长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立案号为子公(食药)立字〔2024〕88号,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废类的环境问题存在一定隐蔽性,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环保工作,实现关口前移,有助于环境污染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为后续处置争取到了关键的时间,避免了被污染河水流入干流,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大大缩减了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经济损失。
二是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属地乡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迅速协作开展调查处置、现场证据锁定,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携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
三是要持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此类线索做到查办“快”字当头,“准”字定性,借助司法鉴定等第三方力量,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大力构建生态环境防护网,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力度,在县域内起到打击一个、威慑一片的强大效果。
典型案例四 董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按照群众举报线索,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安区滦镇街道南八元村口南侧废弃养猪场内的金属电镀作坊进行查处,发现该作坊主要从事镀锌、镀铜作业,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将产生的疑似废弃电镀槽液(危废代码336-052-17、336-058-17 、336-063-17)稀释后通过厂房北侧墙面地下3个排口,排入厂房北侧墙外一长1.7m、宽1.2m、深0.7m的半封闭渗坑内。现场对该作坊北侧墙外半封闭渗坑内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中总铬浓度9.41mg/L、总铅浓度2.6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41倍和12倍;废液中总铜浓度8.1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5.22倍,导致渗坑周边土壤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董某某涉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4年8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董某某电镀作坊涉嫌污染环境案作出立案决定(西公长(刑)受案字〔2024〕3号)。
【案件启示】
董某某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刑事移交案件,对辖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对涉水污染违法犯罪涉案人员进行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