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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9月4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赵志勇先生、三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女士主持。
葛晗梅: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近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开展环境健康试点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赵志勇先生、三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赵志勇副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赵志勇: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我厅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我厅法规与标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紧紧围绕美丽陕西建设,积极推进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持续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巩固提升普法成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进环境与健康试点工作,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污,为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下面,我介绍4个方面的情况。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我们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部署。
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年初,制定印发我厅2025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厅党组坚持集体学法制度,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开展研讨交流。4月份,组织召开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建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法治化建设工作成效,安排部署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环境信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为圆满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持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今年5月份,广泛征求各方面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意见建议,梳理实践性较强的意见建议48条。同时,今年还开展了《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和意见征求工作,为推动条例出台做好保障。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严厉打击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今年,我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等17项地方标准,并编制了废弃矿硐治理技术指南系列标准。
三是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积极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联动,与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流衔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府院合作。同时,我们积极落实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今年以来,先后对180件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有效降低行政执法风险。制定出台我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提高行政监督质效。组织厅直属系统共433人参加2025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持续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二、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三个年”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大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我厅深化营商环境突破年2025实施方案,提出三大项11条具体措施,跟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常态化开展送法送技入园入企活动。坚持规范涉企检查与帮企纾困“双轮驱动”,深入韩城、安康等市工业园区开展送法活动,联合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等部门集中向汽车产业链企业、民营企业宣讲环保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今年以来,共对30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环保部门负责人等近500余人开展政策宣讲,发放宣传书籍1000余册,并先后4次召集150余家企业开展座谈,发放调查问卷300多份,征求企业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建议。
二是编制2025年版处罚裁量权基准。今年8月,我厅修订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2025年版的裁量权基准明确了7项从重处罚情形、6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9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以及12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与2023年版相比,新基准进一步优化了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则、增加了新出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裁量权、修订了28项与实践操作不相适应的裁量因子,总体修改篇幅将近30%,目前2025年版裁量权基准已在我厅官方网站公开。
三是提升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成效。持续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今年评价企事业单位3628家。通过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凸显,被评为A级等次的单位同比增加9个百分点,一些不在评价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也积极申请参加评价,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00余家企业主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同时,我们还启动了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赴韩城、渭南、安康等地与企业、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就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为下一步开展办法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三、持续深化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深走实
今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后的第10个年头,我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落实,探索形成了抓好“五个结合”、抓住“三个关键”、把好“三个关口”的系统推进模式,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质效。
一是抓好“五个结合”,构建协同联动新格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执法大练兵、“一案双查”、裁量权基准、信用评价、送法入企深度融合,形成协同推进的治理体系。今年5月,我厅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工作的通知》,坚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启动、同步调查、同步推进的“一案双查”机制,截至目前,筛查并启动“一案双查”案件线索33起。
二是抓住“三个关键”,攻坚克难求突破。抓住案件线索筛查、线索启动、案件办理三个关键环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增效。今年上半年,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163条,筛查率100%,其中,符合生态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78个案件已全部启动,启动率100%。今年以来,召集渭南、安康两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先后召开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积案相关工作协调会,推动案件顺利结案。指导宝鸡、延安、榆林、安康四市完成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案的办理。督促西安、宝鸡、咸阳、延安四市对2024年12月以来6起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把好“三个关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严控案件入口、质量、结案“三道关口”,构建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案件应立尽立,环境修复取得实效。建立健全修复效果后评估机制,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对修复效果进行科学评估验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对达到结案条件的,及时规范办理结案手续;对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不予结案,并督促整改直至达标。近年来,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败诉案件。
四、加强环境与健康探索研究,全力推进环境健康试点工作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2025年全国居民生态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工作要求,指导西安市长安区、渭南市富平县、延安市宝塔区、榆林市绥德县、汉中市汉台区、安康市石泉县6个监测点位24个乡镇(街办)1440人开展健康素养监测,引导公民树立生态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的理念,助力美丽中国、美丽陕西建设。按照“建立区域高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推动环境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强化环境健康对生态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推动发展‘环境健康+’产业和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等六方面任务,积极开展环境健康管理工作。目前我省柞水县、商州区、佛坪县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单位,也是西北唯一拥有3个国家级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县区的省份。
以上是我厅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建设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在法治轨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持续用力:一是持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抓好生态环境立法、规范性文件排查清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圆满完成“十四五”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快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任务。三是修订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联合金融单位做好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四是建立常态化推进送法送技入园入企活动相关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五是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六是大力提高普法宣传质效。做好我厅“八五”普法总结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结合“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上是我介绍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葛晗梅:
感谢赵志勇副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生态环境周刊》记者:
请问今年新修订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主要内容有哪些,与上一版相比有哪些变化?
王义君: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按照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我厅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生态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2025年版《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共18条,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定义解读、适用原则、裁量方式、从重或减免处罚情形规定、案件办理规定等。其中,明确了7项从重处罚情形、6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9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2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第二部分是专项处罚裁量,共9大类263项,包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大气污染防治类、水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辐射污染防治类、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类、其他类。
2025年版相比2023年版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新出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所涉裁量权。经梳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等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共新增裁量事项39项,其中排污许可管理类11项,水污染防治类2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6项,其他类20项。
二是优化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则。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范涉企检查的有关要求,优化和调整一般规定中涉及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新增加一般规定主要有三项变化:一是调整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将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从“符合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权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提升或降低两档处罚”变更为“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如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则其可在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处罚区间范围内再降低20%-40%的幅度。使适用裁量权基准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适用性。二是调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修改为:对于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根据执法实践修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的9种具体情形,同时对轻微不予处罚情形设定限定条件,即: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调整个别与执法实践不相适应的裁量因子。针对基层执法过程中反馈的适用问题,修订了28项与实践操作不相适应的裁量因素。比如,对于裁量因子为小时烟气流量或水排放量的,调整适用区间幅度及档位幅度,如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中增大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日排放量档位划分,起罚排放量从不足1万吨调整到不足3万吨,使裁量权基准更加合理。同时,将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如有的法律条款不仅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作出了其他规定,如“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等,本次将此类规定列入了备注栏中,为依法执法提供参考。
谢谢。
《陕西农村报》记者:
刚才的介绍中提到今年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率达到了100%,请介绍一下如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见效?
赵志勇: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工作中我们聚焦关键领域,以“三项工作”健全长效保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见效。一是牵住线索筛查“牛鼻子”,实现精准发力。健全筛查网络,将线索筛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来抓,强化多部门协同筛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提升筛查能力,借助省非现场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主动发现和识别线索的能力。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辅助筛查。落实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线索发现、移送方面的责任,将线索筛查纳入考核,紧盯今年以来筛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63条线索中符合启动赔偿条件并已启动的78条线索,督导各市(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应赔尽赔。二是打好司法衔接“组合拳”,凝聚执法合力。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互认、联合督办等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大合力。今年以来,我厅向省检察院推荐公益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起,其中1起省检察院推荐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全国生态日”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我厅推荐的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并予以公布。联合省检察院对各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督导帮扶,有力推动改革制度的落实。三是指导基层现场“解难题”,提升实战能力。强化省级部门对基层的精准指导和帮扶。组织专家和技术力量深入工作一线,通过实地调研、个案指导、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手把手”帮助基层解决在案件启动、调查评估、磋商谈判、修复监督等环节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疑惑。编制《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文件汇编》,开展“送法送技入园入企”活动,强化基层培训,搭建交流座谈、线上答疑、集中审核讨论学习平台,促进经验互鉴和问题共解。今年以来指导榆林、安康等四市推动4起积案的办理;组织1期针对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的专题培训;在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对各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督导帮扶中,现场对各市(区)成员单位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20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通过抓好“三项工作”,不断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美丽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中国城市网记者:
请介绍一下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有关情况?
马 林:
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对环境要素所做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我厅高度重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将其作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
一是生态环境标准化持续推进。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省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共41项,其中强制性标准7项,3项列入我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重点标准清单。这些标准主要涵盖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生态环境监测等常规要素及温室气体、新污染物等热点领域,是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有益补充。今年以来,我省已经发布了《涉金属矿山废弃矿硐污染治理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DB61/T1990-2025)《矿渣微粉制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DB61/T2082-2025)《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DB61/T2083-2025)等3项标准,另外,7项标准待省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将进行发布。
二是标准化工作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厅认真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时限等要求更加规范。我们建立了标准化考核评估、奖励激励等机制,开展了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同时,依托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强化了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力量,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加强对标准编制单位、标准起草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标准编制质量。
三是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为确保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结合“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发展需求,我们将定期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或废止。同时,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和实施效率,不断以生态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为抓手,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全面提升。
谢谢。
葛晗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