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2007年1、2月新闻发布会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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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效力状态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07-03-21

省环保局2007年1、2月新闻发布会通稿

时间: 2007-03-21 1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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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陕西省环境保护局2007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第一项:发布2007年1-2月份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项:通报《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有关情况;

  第三项:通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有关情况。

  现在进行第一项内容,发布1-2月份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2007年1-2月全省共有16个市、县、区上报了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14个市、县、区上报了降水和降尘监测结果,10个市上报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9个市上报了道路交通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空气环境质量

  自2007年1月起我省上报数据的16个市、县、区中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10个城市全部采用自动监测;耀州区、三原县、略阳县、兴平市、华阴市采用每月5日法手工采样监测;韩城市采用每季5日法手工采样监测。

  16个市、县、区监测结果表明:与上年同期相比,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略有好转。16个市、县、区中,各项污染指标中,二氧化硫浓度总体变化不大;二氧化氮浓度下降0.007mg/m3;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指数下降0.30。11个监测可吸入颗粒物的地市日均值浓度范围为0.075-0.168 mg/m3。其中西安、渭南、榆林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地级市和兴平市达标。

  实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10城市中,2007年1-2月10城市日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的天数为24~57天。西安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9天,宝鸡市45天,咸阳41天,渭南34天,铜川36天,延安47天,榆林24天,汉中42天,安康52天,商洛57天。与上年同期比较,西安、渭南、咸阳、铜川、延安、宝鸡均有不同程度增加,特别是铜川、宝鸡增幅明显,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5天和14天,汉中市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天。

  ----水环境

  全省6条河流的40个监控断面中,满足水域功能标准的断面25个,占总断面数的62.5%;不符合水域功能标准的断面有15个,占37.5%。与2006年一季度相比,有可比监测数据的33个监测断面(延河和无定河的7个断面无2006年一季度监测数据),属Ⅰ类水质的断面为3个,和2006年一季度持平;属Ⅱ类水质的断面减少1个;属Ⅲ类水质的断面增加3个;属Ⅳ类水质的断面减少2个;属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个数和2006年一季度持平。

  六条河流中以渭河污染最重,以劣Ⅴ类水质为主,属重度污染。从咸阳的兴平段至渭南的潼关吊桥断面,共9个断面均不能满足水质功能要求。与上年一季度水质相比水质类别虽然无明显变化,但各项污染指标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浓度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高锰酸盐指数1~2月均值范围为2.9~65.0mg/L,比去年浓度有所上升的断面是兴平、南营、咸阳铁桥、天江人渡、耿镇桥、新丰镇大桥、沙王渡和潼关吊桥,最大值较2006年一季度(45.1mg/L)明显上升。氨氮1~2月均值范围为0.154~16.965mg/L,比去年浓度有所上升的断面是天江人渡、耿镇桥、新丰镇大桥、沙王渡、树园和潼关吊桥,最大值较2006年一季度(14.03mg/L)有所上升。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2007年春季我省干旱少雨,河流来水量少,河水降解能力变差,污染物得不到稀释,污染物浓度上升所致。

  延河水质为轻度污染(上年同期无数据)。无定河水质为Ⅳ类水质,符合水质功能标准(上年同期无数据)。汉江水质以Ⅱ类水质为主,水质良好,与上年一季度水质对比无明显变化。丹江水质以Ⅰ~Ⅲ类水质为主,水质优,与上年一季度水质对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嘉陵江水质以Ⅱ类水质为主,水质优,与上年一季度水质对比无明显变化。11条城市附近河流(金陵河、榆溪河、灞河、黑河、沣河、氵皂河、涝河、临河、漆水河、河、北洛河)16个监控断面有10个断面超过了Ⅳ类水质标准,占62.5%,其中:Ⅰ类2个,占12.5%;Ⅲ类1个,占6.25%;Ⅳ类3个、占18.8%;Ⅴ类2个,占12.5%;劣Ⅴ类8个,占50.0%。与2006年一季度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3. 声环境

  本期我省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州、延安和榆林等九个城市。共监测路段235条,总长384公里,其中超过70分贝路段占监测路段总长14.6%,比上期监测时段上升1.2个百分点。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超过70分贝的城市有铜川、延安和榆林,超标范围为1.0-5.5分贝,其中榆林100%的监测路段等效声级超过70分贝,交通噪声污染比较严重。

  第二项,通报《陕西秦岭生态保护纲要》有关情况。

  今年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这是继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将陕西秦岭确定为首批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地区之一,2003年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声势浩大的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之后,省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

  秦岭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已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生态屏障。因此,保护好秦岭,对于维护我国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以及保证关中地区生产生活用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水量,确保一江清水供北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纲要》共分六大部分42条。在介绍秦岭的地位和作用、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为落实保护优先、分区管理、合理开发的原则,《纲要》按海拔高度,将秦岭地区划分为3个生态功能区,即: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为禁止开发区,要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一切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海拔1500米―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要加快天然林保护工程,扩大自然保护区建设,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积极发展生态产业,此区域涉及10个乡镇;海拔1500米以下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开发,此区域涉及442个乡镇。

  为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纲要》明确提出秦岭辖区内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并要形成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依法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还提出了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秦岭森林植被、加强水源地建设、 切实治理水土流失、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调整产业结构、 加强污染防治、构建生态示范体系等八项主要工作任务,来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现在,进行发布会最后一项,通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6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种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是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近年的工作实际,突出陕西特点,很多条款都有所创新。

  第一,细化了规划环评的范围。一是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的范围做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二是《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需要进行环评的范围做了规范。 第二,规范了区域环评。《办法》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单独提出来给予规范。 第三,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办法》针对施工周期长、影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在施工期的水利、交通、电力、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建设期推出了环境监理,以保证环保措施的落实。第四,做出了生态补偿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平,《办法》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授权省政府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五,细化了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办法》专设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增强了操作性,使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明确环评前置审批。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准,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规划和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使环评前置审批落到实处。

  第七,增加了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措施,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此外,《办法》在规划编制、审批部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等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等方面都有所规范。

  以上是我们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请各新闻媒体及时、据实进行宣传报导。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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