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不予批准陕西劲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医用同位素Pb-212技术研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陕环辐射〔2026〕42号
陕西劲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西劲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用同位素Pb-212技术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西安浐灞国际港,拟租赁中陕核工业集团综合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北楼1楼库房,开展医用同位素Pb-212提取工艺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经审查,我厅认为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级划分错误。报告表计算辐射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时,将硝酸钍暂存、预处理、淋洗等环节,简单视为源的贮存和液体的简单使用两个环节,将硝酸钍晶体溶解过程视为“液体、溶液、悬浮液的简单使用”,故选取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错误,导致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计算错误,从而报告表中得出的辐射工作场所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判定结果错误。
(二)长半衰期放射性废液处置方式未明确。本项目使用的硝酸钍中钍-232核素比活度为4.07×103Bq/g,活度约1.67×108Bq,半衰期为1.405×1010年,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液无法通过衰变方式达到清洁解控水平,而报告表给出的放射性废液处置方式不符合《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医用同位素Pb-212技术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可在解决上述问题并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如对本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文件之日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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