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保障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举措》的通知
陕环环评函〔2025〕46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活动、打赢扩大有效投资攻坚硬仗,切实提升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能力,省厅制定了《服务保障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举措》(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25年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省厅已将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陕西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通过陕西省重点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转给各市(区),请各市(区)统筹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将本辖区重点项目逐个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时间,制定服务帮扶计划,提前介入指导,以一季度新开工重点项目环评保障率30%为基数,每月递增9%,确保三季度环评保障率达到80%的工作目标。
二、做好审批服务保障
各市(区)要成立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专班,主动对接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建立环评服务台账,为建设单位提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主动深入项目现场走访调研,针对项目环评编制和报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答疑解惑,对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坚决不要求环评;对纳入环评管理的,用足用好简化环评内容、告知承诺审批、“打捆”审批、简化公众参与等优惠政策,切实提升审批效能,推动重点项目加快落地。
三、持续调度推动审批
请各市(区)认真填报《2025年重点项目环评办理情况调度表》和《2025年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情况清单》(附件2、3),于每月5日前报省厅。环评审批保障率未达到时序进度要求的市区,应认真分析进度缓慢的原因,对未按时审批项目逐个剖析,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工作报告一并报省厅。省厅对各地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中敷衍推诿、表面服务、虚假服务的,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涉及省市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服务保障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举措
2.2025年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调度表
3.2025年重点项目环评办理情况清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服务保障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举措
为深入贯彻全省深化“三个年”活动部署,强化省市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持续巩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环保监管,全力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
1.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专班,强化全省环评协调机制,统筹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合力推动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组织研究重点项目涉及环评审批相关问题,建立完善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机制,指导各市(区)推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2.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向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征集当年需要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支持的重点项目清单。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与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环评遇到的新问题,指导帮助加快推进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批。
3.对纳入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点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见附件),载明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告知相关措施要求等,专人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工作,指导在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前置梳理项目难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点项目,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落地选址、环评编制、环评办理需关注问题和程序规定等;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醒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4.对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制+责任制”管理,逐项目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时间,及时预警进度缓慢项目,对于应受理未受理、应批未批项目予以重点推进。逐月明确审批任务目标,每月调度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对工作中敷衍推诿、进展缓慢、表面服务、虚假服务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二、强化技术服务
5.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指导建设单位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6.开展环评服务走基层,主动深入项目现场走访调研,针对项目环评编制和报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答疑解惑,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组织专家力量对重点项目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咨询服务,发挥技术评估机构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加强全省环评管理业务和环评单位针对性培训,全方位解读环评最新政策及要点,提升基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能力。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省厅加大技术帮扶指导力度。
三、系统政策集成
7.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投运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8.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110KV输变电工程和学校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属于6个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建设项目,无需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
10.积极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工艺,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指导各市(区)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建立削减源清单,采取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为重点项目落地腾出足够环境容量。
四、严格环境准入
11.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2.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不予审批。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项目环评审批中,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和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做重点分析。对项目环评中已充分论证但仍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应在环评批复中予以说明,并提出加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
五、提升审批效率
13.实施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其他部门审批事项依法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审议和批复。加快环评审批,坚持项目环评即受理即评估、评估审查同步、不见面审批,落实受理公示与技术评估同步,按需召开环评审查委员会会议。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压缩重点项目审批时间,力争将环评文件审批时间压缩30%。各级环评审批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压缩环评文件审批时间。
附件: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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