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处理的决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陕西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记分处理的决定

陕环辐射函〔2025〕21号

时间: 2025-06-24 1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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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1DK543)编制的《榆林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医用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受照剂量估算错误。第83页计算15MV加速器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时,未考虑机头感生放射性对工作人员所致剂量,不符合《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20)中7.1的相关要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加速器机房泄漏辐射剂量估算错误。第61页表11-2中加速器机房计算泄漏辐射参考点和辐射路径表述错误,导致第68页表11-6中计算加速器机房屏蔽墙体泄漏辐射剂量率时,距离和屏蔽体有效厚度取值错误。违反《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三、DSA机房屏蔽计算参数取值错误。第78页表11-10中DSA机房污物门铅当量厚度取值错误。违反《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以上问题已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环罚字〔2025〕5号)进行了通报批评。

我厅于2025年3月17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拟对陕西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记分处理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书〔2025〕19号),告知查明的失信事实和记分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陈述期内,我厅未收到你单位反馈申辩意见。

依据《监管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失信记5分。

如你单位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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