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大荔县医院放疗科、核医学科及DSA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大荔县医院放疗科、核医学科及DSA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陕环辐射函〔2025〕10号

时间: 2025-03-21 15:42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大荔县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大荔县医院放疗科、核医学科及DSA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荔院字〔2024〕145号)收悉。经我厅审查,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核医学科人员等路径布局不合理,不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的相关规定。

二、核医学科监督区划定及其他区域排风管线布局不合理,不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中“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的相关规定。

三、放射性药物操作间的放射性废液未纳入衰变池收集,不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槽式或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或专有容器,收集放射性药物操作间、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卫生通过间等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和事故应急时清洗产生的放射性废液”的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报告表内容暂不支持该项目环境可行性论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你单位放疗科、核医学科及DSA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请你单位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再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