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渣管理,防范化解辐射环境风险。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行业尾矿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4〕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厅。
附件.pdf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