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泾河新城秦创原医疗健康科技产业园 一期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泾河新城秦创原医疗健康科技产业园一期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泾河产发JHCF-021)收悉。经我厅审查,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加权活度计算存在漏项,且部分计算不合理。报告表中“表10.1.1-8”中运动负荷室(急救室)未考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8F、68Ga的计算。131I甲癌病房和177Lu病房分别为不同医疗用房,报告直接将二者进行叠加,且未根据病人数量分别进行计算。
二、日等效操作量计算错误。报告表中核医学科核素诊断场所未按照《关于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30号)要求计算131I甲癌患者显像检查日等效操作量。
三、核医学科工作场所中,患者给药前后的通道交叉,不符合《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标准要求。
四、报告表中存在多处前后表述不一致。例如:铅废物箱的铅厚度、钼锝发生器铅罐厚度、年检查病人数量等。
鉴于以上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泾河新城秦创原医疗健康科技产业园一期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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