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变动的函
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50万吨/年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审查的请示》(兖煤榆能字〔2022〕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7月17日由原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以榆政环批复〔2018〕69号文件进行批复。你公司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配套甲醇装置扩能改造,使甲醇生产规模由80万吨/年提升至100万吨/年,项目主体工程及辅助工程、生产工艺等均不改变,仅部分生产设备局部改造。主要包括:原料煤用量增加25.01万吨/年,由变动前111.7万吨/年增加到变动后136.8万吨/年;水煤浆浓度由变动前60%提高至变动后63%;对现有煤浆制备工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经水洗和活性炭吸附净化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委托榆林市环境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50万吨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报送我厅认定。
我厅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和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认为本次工程内容变动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二、项目变动后的环境可行性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为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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