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统计口径和分值的通知

关于调整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统计口径和分值的通知

时间: 2019-01-17 10: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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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全省环境新闻宣传统计工作开展两年多以来,各市(区)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中省市主流媒体刊(播)发的新闻稿件呈现数量质量双提升的良好态势,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进一步做好环境新闻宣传统计工作,省厅决定2019年1月起调整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统计口径和分值,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媒体:报送本市(区)刊(播)发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CCTV-1,CCTV-13)等媒体的环境新闻每条计300分;刊发在《中国环境报》每条计30分。

二、中央网媒:报送本市(区)刊发在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央广网等媒体的环境新闻每条计10分。

三、省级媒体:报送本市(区)刊(播)发在《陕西日报》《陕西新闻联播》等媒体的环境新闻每条计30分;刊发在《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的环境新闻每条计10分。

四、网站及主要网媒:报送本市(区)刊发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西部网、陕西网、华商网、腾讯大秦网、澎湃新闻、新浪新闻、凤凰新闻、网易新闻、搜狐新闻、今日头条等媒体的环境新闻每条计2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新闻每条计1分。

五、报送刊发在《中国环境报》环境新闻专版每版计100分;刊发在《陕西日报》环境新闻专版每版计100分。

六、报送刊(播)发在本市(区)日报、电视台环境新闻每条计2分。

七、各市(区)在“两微一端”发布原创作品每条计5分。

八、其他需要赋分的项目。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衔接联系,请各市(区)确认本单位负责报送数据工作人员已加入陕西环保新闻工作QQ群576752846,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统计数据,如不能按时报送取消当月计分,并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马旭东

联系电话:029-63916214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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