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危险废物接收量申请的复函
榆林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按照《关于榆林市勤录科污油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陕环批复〔2015〕571号)和《关于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陕环固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颁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规模为48000吨/年,其中管理要求中明确“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危险废物”。据此,不同意你公司增加接收量。
专此函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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