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榆林煤化乙醇醋酸下游产品项目(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6〕11号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榆林煤化乙醇醋酸下游产品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陕油榆煤字〔2026〕3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6年第4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榆横工业园区煤化学工业区南区,其中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位于C17区,倒班宿舍及倒班食堂位于C13区。C13区位于榆林煤化公司本部北侧;C17区西侧紧邻榆林煤化公司本部,东侧紧邻下属的凯越煤化公司厂区。
榆林煤化乙醇醋酸下游产品项目于2024年6月30日取得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乙醇醋酸下游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批复〔2024〕21号)。原环评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榆林煤化公司本部生产的醋酸和氧气、下属凯越煤化公司生产的乙醇为主要原料,通过乙醇脱水制乙烯,再由乙烯、氧气和醋酸生成醋酸乙烯,规模为30万吨/年;通过醋酸和乙醇发生酯化反应生成醋酸乙酯,规模为20万吨/年;采用巴塞尔高压管式聚合工艺技术由乙烯和醋酸乙烯生产EVA(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规模为20万吨/年;同时配套建设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等公辅工程,醋酸乙烯储罐装置和装卸设施依托榆林煤化公司本部现有设施改造。
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建设单位优化了下游加工路线,在保持30万吨醋酸乙烯联合装置不变情况下,将20万吨/年醋酸乙酯装置、20万吨/年EVA装置调整为3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5万吨/年乙烯基油、5万吨/年α烯烃和10万吨/年聚烯烃弹性体。项目总投资985995.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514万元,占总投资的2.79%。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上述变更内容属于重大变动。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须达到环保绩效A级水平,并同时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其中,蒸汽过热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二氯甲烷吸附尾气中的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废液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限值,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表3中限值,林格曼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限值,添加剂系统废气和包装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污水处理厂废气中硫化氢和氨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612 吨/年、153.462吨/年、13.136吨/年、109.72吨/年。
(二)严格新污染物管控。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项目涉及的管控因子为二氯甲烷、乙醛和二噁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将二氯甲烷、乙醛和二噁英纳入监测计划,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鼓励开展二氯甲烷原料替代等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站建设要求,项目运行期产生的醋酸乙烯装置区废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废水、乙烯基油装置废水、α烯烃装置废水、POE装置废水、公辅工程废水、污染雨水等经收集,必须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回用水站,经深度处理满足回用要求后,进入回用水系统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压力气(汽)体放空口等位置加装消声器,大功率压缩机、风机等设备设置隔声间,加热炉、火炬等采用低噪声火嘴等降噪设施。对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行期产生的可焚烧液体和部分易燃固体废物送废液焚烧炉处置;公辅工程产生的生化污泥送榆林煤化公司本部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处置,若锅炉停用利用不畅时,送园区渣场填埋;回用水系统纳滤分盐蒸发结晶得到的氯化钠和硫酸钠结晶盐作为副产品出售,杂盐离心干燥后,鉴定前按危废管理,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无机污泥和反渗透组件不可再生膜送园区渣场进行填埋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设置包括挡水围墙、管道桥导排系统、装置区围堰、防火堤及围堰、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污水处理装置或回用水站故障时,由废水暂存池收集。各装置区单独设置初期雨水池,实行雨污分流,污染雨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清净雨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场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项目发生实际排污前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
(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乙醇醋酸下游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批复〔2024〕21号)同时废止。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高新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9日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