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2025年产能建设工程(靖安油田南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5〕3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2025年产能建设工程(靖安油田南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采油三厂函〔2025〕78号)(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5年第12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次产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榆林市靖边县、延安市志丹县和吴起县。本次共部署井场31座,其中15座为新建井场、16座为现有井场扩建;共钻井92口,其中油井55口、注水井37口;拟建管线51条118.55千米,其中集油管线9条41.79千米,单井出油管线29条53.09千米,供注水干线6条16.02千米,注水支线6条6.44千米,集气管线1条1.21千米;新建站场7座,新建注水站1座(柳五注),对现有柳91-281降、高213、顺92-05降、柳100-28降、柳154-01降等5个站场进行改造。配套建设道路5.18千米,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17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占总投资的5.07%。
本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经审查,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并加快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原有植被和土壤的破坏;油区砂石道路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沥青道路穿越采用顶管穿越。管线敷设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国家二级公益林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运行期应加强沙化土地管理抚育,减少水土流失,站场建设利用空地进行绿化。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期各井区采出水及施工期钻井废水以及试油废水、管道试压废水除用于泥浆、压裂液配制外,全部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现有采出水处理站处理;不能再次利用的压裂返排装置分离液送至压裂返排液处理站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不外排;生活污水用于附近井场和站场洒水降尘,不外排。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和土壤跟踪监测点进行监测。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使用新能源或符合属地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确保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站场、管道沿线开挖土石方及时回填,并采取覆盖遮蔽措施;严禁在4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新建、扩建井场全部井口安装定压阀,回收套管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原油密闭管线集输要求,并进一步提高原油管道集输率,减少车辆运输;新建站场不设供气管线,改建站场依托现有供气管线;井场分离出的伴生气及净化后的干气均用于加热炉使用,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排放控制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加强施工过程及施工期运输管理,夜间和午休时间禁止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居民,要提前做好告知和沟通工作。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含油岩屑、含油废弃防渗包装物、含油污泥、落地油、废铅蓄电池、清管废渣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进行收集暂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项目投产后5年内完成后评价工作,重点分析项目运
行对地下水监测点氯化物的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在实际排污前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吴起、志丹分局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靖边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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