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发射台搬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发射台搬迁建设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25〕87号

时间: 2025-09-24 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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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台:

你台《关于申请审批<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发射台搬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广融函〔2025〕2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5年第7次会议审查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该工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福银高速与河堤路交汇处,总用地面积约384002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26667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座中波发射塔(其中1座为备用塔)及发射机房、综合办公楼、生活附属用房、天线调配室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辅助设施,安装12部**kW中波发射机(六主六备)及相应的附属设备;建设4座***~***米高的自立式铁塔,4副R=***~***米的地网、馈线系统及配套的调配系统。项目总投资32279.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3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0.14%。

经审查,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台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机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在当地规划、住建等部门备案,依据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及使用条件要求,由规划、住建等部门有效控制建筑物高度,确保发射台周围净空条件。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生态破坏和噪声扰民,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并按相关规定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 

(六)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划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控制区设立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对天线场区附近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众可到达区域达标。 

(七)认真做好电磁辐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尤其要做好项目所在区域的公众科普知识宣传和沟通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台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及经开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台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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