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核医学科核技术利用项目
(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陕环批复〔2025〕83号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延大附字〔2025〕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本部院区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拟在本部院区教学综合楼一层开展核医学科诊断及教学综合楼二层开展核医学科治疗,在第一住院部花园地下设置衰变池,涉及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教学综合楼一层使用18F,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0×106Bq,年最大用量9.25×1011Bq;教学综合楼一层核素使用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39×107Bq,年最大用量3.48×1012Bq;教学综合楼二层使用131I,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59×109Bq,年最大用量2.04×1012Bq);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PET-CT和SPECT-CT各1台。项目总投资44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7万元,占总投资的11.75%。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后,对项目作业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符合辐射剂量约束限值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二)严格落实辐射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场所辐射水平监测,规范编写、按时上报年度评估报告。(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