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陕西富县电厂二期750千伏送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25〕54号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陕西富县电厂二期75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电发展函〔2025〕11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5年第5次会议审查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该工程位于延安市富县、洛川县。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富县电厂二期~宝塔山换流站750kV线路工程: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度约8.6km,新建铁塔18基;(二)店头电厂~富县电厂一期750kV线路富县电厂一期侧改接至富县电厂二期线路工程: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度约8.6km,新建铁塔7基,拆除原印开线约0.83km,拆除铁塔1基;(三)富县电厂一期~洛川750kV线路工程: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度约30.6km,新建铁塔66基;(四)富县电厂一期~洛川与秦道~洛川搭接线路工程:新建线路折合单回长度约0.14km,拆除原秦道-洛川750kV线路约1.07km,拆除原富县电厂一期~洛川750kV线路约0.26km,新建铁塔3基。工程总投资202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5万元,占总投资的1.9%。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变电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输电线路经乡村居住区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经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时执行2类标准要求,临近公路两侧或跨越公路时执行4a类标准,临近铁路两侧或跨越铁路时执行4b类标准;输电线路沿线环境保护目标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四)工程建设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监管,施工前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且有具体建设活动的须取得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政府的认定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须取得省政府的认定意见。
(五)工程部分塔基须占用延安市富县、洛川县国家二级公益林,施工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二级公益林占用手续,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林木砍伐进行补偿和“占补平衡”。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生态破坏和噪声扰民,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并按相关规定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
(七)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要求,停止相关施工活动。
(八)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九)认真做好电磁辐射科普知识的宣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富县分局、洛川分局负责对该工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