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LF精炼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LF精炼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5〕12号

时间: 2025-06-20 1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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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LF精炼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钢汉字〔2025〕72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5年第5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LF精炼炉项目位于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增设一座双工位旋转式处理容量为120吨的LF精炼炉,年处理150万吨合格钢水,配套建设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不涉及已有的炼铁、炼钢设备改造,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项目总投资64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5.99万元,占总投资的25.53%。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LF精炼炉系统各工段废气收集及治理,全厂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陕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陕环函[2019]301号)规定的改造任务,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并应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要求。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实际排污前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及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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