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钼深加工节能增效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5〕4号
中陕核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受理<钼深加工节能增效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核材字〔2024〕29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5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潼关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区),本次改建工程拟关停现有3条(φ2.05m×33m)节能型内热式回转窑,新建2条(φ3.0m×50m)节能型内热式回转焙烧窑,钼精矿在焙烧窑中高位燃烧(约400℃)经过氧化反应后生成氧化钼,新建一套湿法制酸系统(配套双氧水脱硫),现有湿法制酸系统(配套DSR脱硫)改为备用。改建后氧化钼生产规模和制酸系统生产规模不增加。项目总投资92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59.3万元,占总投资的10.37%。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环评报告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十二、钼冶炼”环保绩效A级(以下简称“环保绩效A级”)中治理技术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表4的标准限值和环保绩效A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厂界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污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制酸废水经中和反应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冲渣池补水,不外排。烟气脱硫系统产生的循环冷却水,经冷却器循环水处理工艺(过滤+阻垢)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包括脱硫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机械维修保养产生的废矿物油,质检化验中心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废试剂瓶、非剧毒类化学试剂。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理,除尘设备更换产生的废滤袋或废滤料厂家回收。
(四)用于产能置换的原有3条生产线关停后,改建项目2条生产线方可投用。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并落实年度地下水、土壤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要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及潼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