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矿产资源整合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矿产资源
整合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5〕2号

时间: 2025-04-02 0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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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矿产资源整合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5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黄陵县境内。2013年7月,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陕环批复〔2013〕339号文件批复该煤矿240万吨/年项目环评文件。本次变动后,井田面积为133.9606平方公里,开采煤层、采煤工艺均不变,生产能力变更为400万吨/年,配套洗煤厂洗选能力增加至400万吨/年。煤矿重大变动项目工程总投资为38554.73万元,环保投资为1419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6.82%。

该项目为保供煤矿,省发展改革委已承诺将其纳入调整后的矿区总体规划。经审查,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开采设计和报告书的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加强地表岩移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发现居民饮水受到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有必要外排的,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矿井水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且含盐量小于1000毫克/升”等要求后排放至小河子川,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手续。选煤煤泥水实现闭路循环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原则全部井下充填,确需采用其他途径综合利用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实施,比例应不大于30%。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表3标准限值,林格曼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限值。落实清洁运输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制定并落实年度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要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按照修编后的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富县分局、黄陵分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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