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榆能集团能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型电热釜镁冶炼技术中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陕西榆能集团能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型电热釜镁冶炼技术中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5〕1号

时间: 2025-04-02 09:00 |来源: 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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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能集团能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陕西榆能集团能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型电热釜镁冶炼技术中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榆能函〔2024〕03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5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神木市镜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占地为神木电石集团现有发电车间北侧预留地,面积约为2996平方米。本项目为大型电热釜镁冶炼技术中试项目,不涉及白云石煅烧、配料制球及粗镁精炼等工序,所需料球由神木市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供应,主要建设电热釜(Ø3300×8872)装置1套,该装置间歇运行,其中电热釜还原反应时间一般为8小时,备料、排渣等环节操作时间每次约20—40分钟,电热釜单次加料12吨,试验产物为块状粗镁,试验装置单次出镁约1.93吨,产物粗镁纯度≧99.80%。试验产物粗镁由汽车运输至神木市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精炼。根据试验方案安排,6个月试验期内共计生产45釜,试验期产物块状粗镁产量约为86.85吨。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环保投资21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93%。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料球加料和还原渣排渣废气、镁结晶室出镁废气、真空机组废气。料球加料和还原渣排渣废气经集尘干管汇集,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镁结晶室出镁废气通过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真空机组抽出的废气含有少量颗粒物,经真空过滤器(玻纤材质滤芯)除尘后引出车间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应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及其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应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及其修改单规定的厂界控制限值。 

(二)严格落实生产生活污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镁冶炼过程的循环冷却水依托神木电石电厂现有的1套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水回水全部返回神木电石电厂循环水站,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神木电石集团厂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除尘灰和还原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全部返回神木市东风金属镁公司,除尘灰由该公司用于料球生产配料,还原渣与其自身产生的还原渣一并外售给米脂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最终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榆能集团能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型电热釜镁冶炼中试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报告》要求,做好本项目颗粒物削减源落实工作。

(五)中试项目试验期为六个月,项目投运前和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验期结束后,厂房及设备要进行拆除。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神木市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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