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甘泉广播转播台整体还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25〕22号
陕西省中波台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审批<甘泉广播转播台整体还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陕中管函〔2025〕1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5年第2次会议审查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该项目新建甘泉广播转播台位于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南沟门村,总用地面积约22893.36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7728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高度为120m的中波自立式发射塔及发射机房、附属用房、调配室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辅助设施,安装4部10kW中波发射机(二主二备,其中693kHz备机利用原有1部10kW中波发射机,其余3部均为新购置的10kW中波发射机)及相应的附属设备。项目总投资2140.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7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1.2%。
经审查,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中心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站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机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四)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划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控制区设立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对天线场区附近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众可到达区域达标。
(五)认真做好电磁辐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尤其要做好项目所在区域的公众科普知识宣传和沟通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应对项目铺设地网的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土地复垦,不得修建永久建筑,保持原地类用途不变;同时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甘泉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中心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