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 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 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1-05-06 10: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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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调查范围的地块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地块。

(四)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地块。

二、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并及时更新。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协调联动,认真梳理,确保将符合要求的地块全部纳入调查名录管理。调查名录建立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收回、已收回、拟转让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地块名单及地块信息。

(二)建立长期信息共享机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用地的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块信息更新情况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地块信息应包括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红线拐点坐标、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地块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积极配合本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工作需要开通平台共享账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接,及时领取帐号,以便查询地块相关信息。

三、督促开展调查

对于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中的地块,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收回、已收回、拟转让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块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相关责任人在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等材料,提出评审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给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对于调查报告结论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书面通知继续开展调查,待调查完成后进行评审。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用地安全把好关口。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书面通知单、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0年。省厅将例行组织对各地评审工作规范性的抽查检查,对调查报告质量开展技术复核,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准入管理

(一)对于调查结果表明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地块,应依法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在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鼓励各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组织展开一次彻底的清理排查,全面规范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要求。2021年6月25日前,各市(区)将建立的调查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自然资源厅,随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名录更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在调查结论为满足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或者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前,禁止继续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否则依法从严处理。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牛晓雷  029-63916272

        省自然资源厅  严峰磊  029-84333243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注:1. 是否属于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

2.“开展调查日期”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开展当前阶段调查的日期。
    3.“完成调查日期”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受理调查的报告完成评审(报告需要修改的在复核通过后方视为完成评审)的日期,对于调查报告结论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填写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日期。
    4.“已完成了第几阶段调查”为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填写的当前已完成的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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