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