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3-01-18 1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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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6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细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和响应,做好应急监测工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辐射事故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在陕西省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监测响应行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编制依据

《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114号,2021129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2021202151日);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11552020202131日)。

1.3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应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应急监测,同时适用于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应急监测技术支持。

1.4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厅设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办”)于辐射源安全监管处(简称辐射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由辐射应急办及下设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专家咨询组3个专业组承担,组织体系与外部接口见图1

1 省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织体系与外部接口

2.2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2.1 应急监测组

组长由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以下简称“辐射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辐射站和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放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计划。

2)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及处置结束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协助做好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搜寻工作。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人员培训。

2.2.2 应急处置组

组长由放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辐射站、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搜寻、收贮,配合对受污人员、车辆、仪器等去污洗消

2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2.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评估等领域专家组成。应急响应期间,由辐射应急办视情况增加有关专家。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对辐射事故的性质、污染范围、危害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拟采取的措施,指导应急监测工作。

2)为应急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提供技术支持工作。

3)为应急响应指挥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2.3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1)协助配合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及跨设区市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2)完成省厅下达的其他应急监测任务。

2.4其他要求

各专业组落实岗位、人员、流程和仪器设备管理等要求。应急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随时联络。

3 应急响应

3.1应急通知

厅值班人员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向辐射应急办主任报告。辐射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初判应急响应级别,第一时间通知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各专业组组长各专业组组长负责通知本组成员及时到岗;接到通知响应的应急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工作岗位。

3.2 启动程序

厅辐射事故启动级、级响应后,各专业组处于待命状态,必要时可派出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监测和处置。厅辐射事故启动级、级响应后,各专业组按照辐射应急办指令启动应急监测响应

3.3 应急监测

3.3.1 应急监测与处置准备

1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初步的现场监测方案,应急处置组根据事故初判制定初步的处置方案。

2)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处置组按照方案准备仪器、装备、物资技术资料和应急人员

3)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处置组分配车辆,做好监测车、收源车出车前检查准备工作。

4)专家咨询组就位,调阅事故相关资料。

3.3.2应急监测与处置

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在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前,根据现场情况优化监测和处置方案,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和仪器防污染工作事故现场存在气态污染物的,监测人员应穿戴防毒面具。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发生此类事故时,应急监测与处置一般应包括现场监测、搜源、收贮等内容。

根据事故信息估计源的潜在位置和影响范围,确定搜寻方案。一般以源的潜在位置为中心,组织现场监测人员按8个方位角由外及内逐步向中心点靠近的测量方法进行搜寻。

现场搜寻未果情况下,利用便携式γ剂量率仪在放射源可能经过的场所进行巡测,同时利用巡测车对放射源可能经过的路线进行搜寻。

搜寻中应密切关注仪器读数和声光报警信息,若监测到辐射水平异常升高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进行确认。搜寻到放射性异常后,根据监测结果划定内警戒区和外警戒区。

现场监测人员在内警戒区通过X-γ辐射水平、中子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测量,进一步确定源的位置,同时确定核素种类,估算其活度,核实放射源的具体位置。

当内警戒区内剂量率水平超过100mSv/h时,监测人员应采用远程遥控测量方法确定源的位置。

源的位置确定后需立即将结果报告应急监测组组长,由其向辐射应急办告后通知应急处置组(放管中心),由应急处置组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负责收贮放射源,应急监测组负责收源过程中的γ剂量率和表面污染监测。

完成放射源的处置后,应急监测组应对恢复后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认环境是否还有污染情况。

丢源事故中若同时发生放射源破损并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则应按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

2、异常照射事故

应急监测组对人员可能受到异常照射的地点进行γ剂量率巡测,发现剂量率异常时,按下述步骤开展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若涉及放射源丢失事故的,需同时按前述放射源丢失事故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

应急监测人员在出入事故现场前应采用直接测量法进行体表表面污染监测。

对受照人员体表和衣物以及可能受到照射的物品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若发现个人体表污染两倍于本底水平以上者,应视为放射性核素污染人员,由应急处置组负责受污人员体表的去污处理。

对沉积于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所发射的γX 射线,可用X/γ辐射监测仪在体外直接测量;对于不发射γX 射线的放射性核素,应对可能受到污染的个人有关生物学样品或者实物样品采样分析。

3、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发生此类事故时,应急监测与处置一般应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内容。

1)现场监测:

确定污染位置时,先使用便携式γ剂量率仪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由外及内逐步向中心点靠近的测量方法确定污染的大致方位,再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配合确定被污染的位置,并做好相关标记。

根据监测结果划定被污染范围;污染面积较大时,可利用无人机载监测设备划定污染区大致范围,根据监测结果划定内警戒区和外警戒区。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当需要扩大监测区域时启用移动监测设备(应急监测车)参与现场辐射环境巡测。

根据监测结果,对事故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分析确认,现场监测人员将污染情况和现场快速监测结果报告应急监测组组长,等待下一步行动指令。

结束现场监测后,应对现场环境进行表面污染监测,确认读数小于GB 18871 中表B11 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2样品采集:

根据事故性质、前期现场监测结果,按照应急指令开展相关的样品采集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涉及污染区土壤和植被样品采样的,需根据现场快速监测结果分区域进行采样,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可按45°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

涉及水体污染的,应同时采集上游、污染位置和下游水样。若事故周边存在饮用水水源,需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进行采样。

发生放射性物质弥散的污染事故,应用大流量设备采集气溶胶。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在下风向可按45°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布设采样点;在上风向需布设对照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现场样品采集完毕立即送样至现场移动实验室或固定实验室按时完成实验室分析测量。

3分析测试:

应急监测组及时调试固定实验室和移动实验室相关设备仪器,待收到样品后即开展样品的实验室分析。

对可能受到污染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介质采样后进行总α、总β及核素测量分析;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和末端饮用水进行总α、总β测量,如结果有异常再进行有关核素分析。

应急监测组将样品分析测试结果报告应急监测组组长,待确认相关监测数据后上报辐射应急办。

3.3.3 应急监测质量保证

1应急人员应熟悉相关监测方法,持证上岗;配置必要的应急监测标准源和标准物质,建立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

2)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在使用前做好防沾污措施。

3)应急监测仪器在现场测量前应事先在对照点读取本底值,以作为应急监测参考数据。

4)应急监测应保持至少两人参与,做好监测记录和审核工作,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4 应急监测协同

1)根据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进展,需要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专家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各设区市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由应急监测组提供必要的应急监测技术指导和帮助。

4 信息报送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信息的接收、核实、传递由舆情应对组负责,在接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令后,按如下要求接收、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信息:

1)按规定要求进入工作岗位。

2)接收、汇总、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和监测报告。

3)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给专家咨询组和辐射领导小组。

4随时与省辐射事故应急保持信息通信联络。

4.1报送时间

应急监测组应当在对外报送报告前1小时报送当期监测数据至舆情应对组。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监测数据,应立即将异常数据和现场相关信息报送至舆情应对组。

4.2 报送方式

所有监测数据需经应急监测组组长确认后及时报送专家咨询审核。可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现场通讯条件采用无纸报送,但须及时补交经监测人员和组长两级签字的纸质监测报告。

5 应急监测状态调整和终止

5.1 应急监测状态调整

当事故状态及其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根据专家咨询组研判,向辐射应急办提出调整事故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监测组将根据辐射应急办的指令调整应急监测状态,重新调整应急监测方案后报专家咨询组审核,经确认后再行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5.2 应急监测终止

5.2.1 应急监测终止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2 终止指令的传达

辐射应急办在接到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终止令后,向各专业组下达终止应急指令。

应急监测组在接到终止指令后,停止应急行动,有序撤离现场的监测人员、车辆和仪器设备;必要时,根据指令要求安排应急终止后的后续监测和采样等事宜。

5.2.3 应急监测终止后的行动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控制,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终止应急响应,同时终止应急监测。具体有以下措施:

1)辐射应急办宣布应急终止后,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安排常规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2)评价所有的应急监测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应急监测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应急监测组编写应急监测总结报告,专家咨询组负责汇总和总结整体应急监测工作;2周内向辐射应急办提交所开展的应急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5)根据本次实践经验,及时修订现有应急监测流程及相关实施程序。

5.3 记录及归档

下列通知、通话、传真和监测等内容应有记录并归档:

1)自应急响应开始到应急响应任务终止,应急监测组应对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监测进程有简要记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

2)监测人员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监测点位描述、现场简图、字迹要清晰,并使用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

3)进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应进行入库登记,并放入指定库位。

4)以上记录文件、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传真单以及应急监测中所有文件资料均以内部资料要求归档。

6 应急监测保障

6.1监测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辐射站、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放管中心应提出相应的项目支出预算并报上级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监测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监测资金需要。

6.2设施设备

1)辐射站、放管中心应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包括应急指挥、应急指挥系统及信息平台、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等;

2)按照应急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与检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物资保障

综合协调组应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处置组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防护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处置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7 应急监测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处置组应做好应急培训与应急演习,确保应急监测能力的维持。

7.1应急监测演练

通过应急演习能有效锻炼应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方应急监测力量的协作配合,检验应急监测实施细则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全面性、应急设备的可靠性,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人员的应急演习计划,不定期开展应急监测专项训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2)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不断提升应急监测人员综合素质。

7.2应急培训

通过应急培训能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监测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具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相关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应急响应能力。具体培训以下内容:

1)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的培训;

2)现行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及其它相关内容的培训;

3)应急监测人员防护知识培训。

7.3应急监测值守

应急监测组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值班制度。当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监测工作同步启动,应急监测组需实施应急监测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接转电话,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

7.4应急设施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

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监测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测试,按操作规程实施使用前检查、期间核查等工作,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 附则

辐射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完善。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监测方案

 

x x x 应急监测方案

 

 

 

 

 

 

 

项目名称

 

 

 

 

 

 

 

 

 

 

省厅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一、现场基本情况描述

二、监测评价标准

三、应急监测布点原则

四、应急监测工作要求及质量保证

五、现场监测个人防护措施、防护用品及监测辅助器具

六、监测内容及结果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信息记录表

事故发

生时间


事故发

生地点


事故

类型

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人  员:受照   有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事故

概况


辐射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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