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19〕12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2018年度环境统计年报继续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7〕18 号)、《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17〕85 号)、《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相关文件请登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http://www.cnemc.cn/)“监测规范-污染源”栏目中自行下载。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请各市(区、县)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2018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http://10.100.249.42/htweb)完成最终审核和报送;2019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季度直报数据应于下一个季度第一月20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直报方式上报,同时将环境统计年报总结、技术报告及季报纸质版工作总结,提交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8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继续由各市(区、县)业务部门负责填报《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应内容,于2019年3月10日前通过“十三五”环境管理统计业务系统上报至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环境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审核后,通过“十三五”环境管理统计业务系统报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同时将数据库及报表抄送省厅监测处。填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人信息见附件,报送网址:http://10.100.249.42/HJGL)。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调查范围
各市(区、县)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完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1.已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若调查年度有实际排污行为的,须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补充VOCs重点调查对象
(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中要求的重点地区,应扩大VOCs调查范围,将排查出的VOCs排放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
(2)已开展VOCs排放清单编制或排查工作的地区,原则上应将清单中或排查出的所有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出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3.依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结果,结合入户调查的初步结果,将符合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要求的调查对象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二)确认企业名录
为实现2018年度环境统计“先入库,后调查”,各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利用“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中的企业名录库模块,完成本行政区域2018年度调查企业名录库信息更新和确认工作。
(三)重视农业源统计填报
2018年度农业源环境统计调查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继续开展对大型畜禽养殖场的逐家发表调查,由调查对象填报《大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基201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填报《2018年关停和新增规模化养殖场填报信息表》;数据均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报送。
(四)严格数据审核
要严格审核环境统计年报数据,进一步加强与统计、农业、城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科学准确,全面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环境统计年报编制、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五)加强监督指导
各市(区、县)要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环境统计管理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做好认真组织开展好2018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六)依法依规开展统计
各市(区、县)要组织环境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统计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省环保厅监测处 马祥 (029)63916225
邮箱:652775021@qq.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廖慧彬 (029)85429119
邮箱:524338046@qq.com
附件:1.生态环境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联系人信息
2.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人信息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生态环境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联系人信息
联系方式 | |||
办公厅 | 信访办 | 别志奇 | (010)66556032 |
政法司 | 复议处(1) | 杨爱珍 | (010)66556962 |
法规处(2-6) | 朱军琴 | (010)66556934 | |
标准处1* | 李晓弢 | (010)66556215 | |
科财司 | 技术处2* | 吕 奔 | (010)66556220 |
水 司 | 综合处(3-13)# | 范志国 | (010)66556870 |
土壤司 | 农村处14# | 李 松 | (010)66556332 |
核一司 | 监测应急处 | 马 磊 | (010)66556841 |
环评司 | 综合处2# | 赵 鑫 | (010)66556784 |
监测司 | 网络处 | 赵加正 | (010)66556817 |
执法局 | 监督执法三处(1-8) | 刘 伟 | (010)66556440 |
稽查处(13-20) | 杨 蕾 | (010)66556451 | |
处罚处(21-22) | 刘 青 | (010)66556477 | |
应急中心 | 应急值守处 (1-4) | 周 睿 | (010)66556487 |
应急值守和响应处 (5-7) | 葛小雷 | (010)66556479 | |
应急值守和响应处 (8-13) | 蒋大伟 | (010)66556988 |
注:1.该表为《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种各报表相关业务司局联系人信息,表格中的数字为报表中涉及的指标。
2.带*数字为《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各地区环境科技与标准情况”报表指标项。
3. 带#数字为《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报表指标项。
附件2
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人信息
处室 | 处室(涉及指标)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办公室 | 各地区环境信访情况 综102表(4-5) | 王 巍 | (029)63916162 |
政法处 | 各地区环境法制情况 综103表(1-6) | 王远鹏 | (029)63916180 |
规财处 |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情况 | 来国伟 | (029)63916188 |
总量处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综107表(2) | 景 朝 | (029)63916194 |
科技处 | 各地区环境科技与标准情况 综104表(1) | 康忠义 | (029)63916212 |
污防处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综107表(1、3-12、14) | 曹 磊 | (029)63916202 |
辐射处 | 各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综110表(1-22) | 鱼泳洋 | (029)63916233 |
应急处 | 各地区环境应急情况 综112表(1-13) | 樊朝刚 | (029)63916258 |
省执法局 | 各地区环境信访情况 综102表(1-3) | (029) 89130846 | |
各地区环境监察执法情况 综111表(1-22) |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综107表(13) | |||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各地区环境监测情况 综106表(1-42) | 郭 琦 | (029)85429113 |
省环科院 | 各地区环境科技与标准情况 综104表(2) | 蒋文静 | (029)85429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