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8-12-19 09:52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办案质量,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省厅于11月27至30日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度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每个参评单位推荐的法制工作人员及省厅邀请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查组,对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执法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等17个单位报送的124份环境行政处罚案卷随机抽取49份,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进行了集中评查。

2017年度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的结果排名依次为:省辐射站、安康市环保局、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汉中市环保局、咸阳市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铜川市环保局、渭南市环保局、商洛市环保局、西安市环保局、宝鸡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榆林市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延安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二、存在问题

(一)实体部分。

一是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主要表现为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认定的描述与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符。个别案件违法行为不能全面处理的,并未说明理由的。二是处罚程序不合法。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按日计罚的处罚案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三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且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前后不一致。

(二)卷面部分。

一是各类审批表不完善。在立案审批表中案由表述不准确,立案审查超过7个工作日,以及各类审批表中无单位领导或法制部门的审批意见。二是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与违法行为关联性不强,没有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修改处无签字或者压指纹。笔录空白处没有注明“以下空白”或者画斜线,无页码,检查(勘察)人、记录人未逐页签日期,集体讨论不完整等。三是证据收集不全面。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证据材料说明情况不详,在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四是有关法定期限表述及信息公开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讼期限表述有错误,听证告知书中无申请听证的期限或者无联系人信息。处罚决定书中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无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超过3个月作出的等问题。五是有的环境行政处罚存在结案后无信息公开、未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问题。六是案卷装订不规范。部分案卷没有统一的卷皮,卷内材料排序有误且无页码,存在内容与目录不一致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案卷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快完善;对本次集中评查中指出的问题,要逐一对照,抓紧整改。

(二)积极加强依法行政有关培训工作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的培训,强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运用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

2018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