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省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8-31 1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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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省水泥工业企业和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省水泥工业企业和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

(一)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余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核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水泥、钢铁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其中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申请与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报。

纳入核发范围的水泥、钢铁企业应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二)审查核发。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HJ 847-2017、HJ 846-2017和有关要求,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向企业发放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五、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要集成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审查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工作。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调度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核发任务。2017年9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水泥、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厅备案。组织指导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开展行业培训,重视宣传引导。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企业的申报培训,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重点关注申请材料不规范、许可排放限值错误、管理要求欠缺、信息公开要求不具体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质量。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政策法规和实施要求,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强化依证执法,落实证后监管。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辖区水泥、钢铁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关键,我厅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电、造纸、水泥、钢铁行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公开检查结果、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加强调度通报,及时报送信息。

各市(区)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辖区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通知及拟发证企业清单报送我厅。自9月18日起,我厅将依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工作调度的通知》(陕环总函〔2017〕4号),每周调度和半月通报各市(区)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附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许可技术规范”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王新涛

联系电话:(029)63916191

传    真:(029)63916192

地    址:西安新城省政府大楼十层66号

邮    编:710006

 

附件:1.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7-2017)

      2.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6-201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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