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案件为零的市(县、区)稽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神木、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省环保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情况通报》(陕环办函〔2017〕28号)和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会要求,省环保执法局组成稽查组,从2017年3月6日至29日,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企业等形式,对榆林市、汉中市、杨凌示范区及西安市新城区等22个县(区)2016年实施行政处罚和运用配套办法执行案件情况开展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稽查组共调阅22个县(区)2016年案卷492件,其中行政处罚卷宗310件,责令整改卷宗182份。
稽查发现,22个县(区)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案件为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达到按日计罚必备条件。通过对310件行政处罚案卷分析,未发现能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二是存在案件漏报问题。稽查发现,有的县(区)对环境违法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有的县(区)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了断电停产措施,有的县(区)对环境违法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理,但存在未上报问题。三是相关文书不完备。调阅案卷发现,一些县(区)环保部门向公检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过程中存在移交程序不清、移交手续不全、相关佐证材料缺失等问题。有的县(区)对环境违法责任人、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理,但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相关佐证材料。四是执法不力,未实施配套办法。从处罚案卷分析,一些县(区)运用法律条款时,还存在蜓蜓点水、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等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未运用配套办法实施严厉处理。
二、存在问题
(一)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
通过与基层执法人员座谈和调阅案卷发现,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对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掌握不透、运用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不清楚配套办法适用条款。有的执法人员对哪些环境违法行为能够适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司法移送条款不熟悉,有的执法人员对怎样启动按日连续计罚程序不清楚,有的执法人员不知道怎样向公检司法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污染犯罪案件。二是不明确配套办法相关文书。因为不熟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配套办法实施程序,不清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停产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不知道制作各类文书,仅采取以罚为主的处理方式。三是不主动及时移送案件。《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和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既有移送程序的规定,也有移送时效的规定。有的执法人员因为对移送程序不清楚,有的执法人员因为超过移送时间,有的执法人员担心移送案件走了过程,未向公检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二)执法力度失之于软。
稽查发现,22个县(区)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处罚,都存在人情观、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环境执法力度总体偏软。一是全年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少。2016年安康市镇坪县检查发现67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没有实施1起行政处罚案件;安康市宁陕县检查发现38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仅对1家实施行政处罚;宝鸡市太白县检查发现20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仅对1家实施行政处罚;汉中市留坝县检查发现仅有5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二是运用法律条款处罚避重就轻。西安市新城区对人民大厦等30家污水超标排放企业仅实施行政处罚。宝鸡市太白县对宝鸡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等5家未批先建企业仅实施责令整改。延安市安塞区对城市供热站存在的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原煤及煤渣露天堆放问题未实施行政处罚;延长县对王家川采油厂随意倾倒抛撒含油废弃物违法问题未采取查封、停产措施;宜川县对阁家木炭厂等6家木炭加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榆林市吴堡县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吴堡红旗加油站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吴堡石油分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未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管执法不够严实。
从现场抽查企业和调阅案卷发现,基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还存在不足。一是对违法问题执法还不够严厉。宝鸡市麟游县对宝鸡恒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未办理环评价手续擅自投入使用,堆煤场无防档、封闭、遮盖措施,场地道路未硬化扬尘污染,无喷淋设施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问题仅下达责令整改未实施行政处罚。榆林市吴堡县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销售分站吴堡红旗加油站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吴堡石油分公司存在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问题仅下达整改未实施行政处罚。安康市镇坪县、宁陕县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均未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二是监管措施不够具体,网格监管作用未有效发挥。榆林市志丹县2016年处罚了53家企业,罚款601.8万元,但从案卷中看不到违法问题是否整改,现场抽查1家企业发现违法问题存在较长时间。榆林市安塞区城市供热站存在的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交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向政府反映要求企业整改,但违法问题至今未整改落实。
(四)信息填报缺报漏报
对2016年行政处罚案卷稽查发现,22个县(区)没有上报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主要原因有:一是漏报。有的县是以政府名义下达责令停产整顿,宝鸡市凤县对22家未批先建项目实施停产整顿,榆林市子洲县对陕西富华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产整顿,榆林市吴堡县对吴堡县高鹏能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未批先建企业实施停产整顿。有的县是环保部门实施停产整改,西安市经开区对西安金澜清水湾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问题实施3个月停业整顿,咸阳市永寿县对永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实施断电停产,汉中市西乡县环保局对磊鑫集团等3家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实施停产,佛坪县对东沟环球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实施停产整顿。有的县是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咸阳市武功县对4家无环评手续企业实施3个月停产整改,并拆除了1家企业的锅炉,未正式下发停产责改通知。二是履行手续不完备。有的县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理,但公安机关未下发正式文书,因为相关手续不完备,所以环保部门未上报。如咸阳市永寿县因无证排污问题对邹根庆黄姜加工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7天处理,因油烟污染问题对百姓饭庄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5天处理;渭南市潼关县因未批先建问题对潼钢有限责任公司2名违法人实施行政拘留5天处理,都是电话通知公安机关介入,没有正式移送文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涉及司法案件移送难。
通过与基层执法人员座谈,大家普遍反映,与公检司法机关联动执法机制还不顺畅。主要原因:一是对违法事实认定不一致。公检机关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与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内容不一致,标准不一致,证据不统一。二是对污染物认定存在异议。有些县(区)公检司法机关对污染物的认定还存有异议,认为环保执法人员没有采样证,在现场提取的污染物不能作为判定排污者违法的证据。三是对证据时效性认定不统一。由于公检司法机关讲究证据时效性问题,若环保部门提供的一些证据公检司法机关不认定,需要重新获取证据时间长,而且证据不能反映当时的排污现状,如超标排放问题,容易造成证据缺失,导致移送案件最后不了了之。
(六)执法案卷不够规范严谨。
通过对案卷审查,除宝鸡市凤县、延安市甘泉县等少数县(区)案卷制作规范,要素齐全,运用法律适中外,大多数县(区)案卷制作不规范、不严谨。一是现场检查笔录不规范。所做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现场检查发现不了环境违法问题或者检查发现问题似是而非。二是案卷要素不齐全。有的案卷缺少现场证据或者证据存在瑕疵,有的案卷缺少佐证材料,有的案卷缺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文书,有的案卷缺少调查询问笔录,有的案卷缺少结案现场核查笔录,有的案卷程序不够合法。三是案卷格式不标准。目前全省各市(县)的案卷格式未统一,各种执法文书未统一规范,特别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形式多样,难以体现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下一步措施
2017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持续加大《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市(县)两级环保执法机构,一定要学好、用足《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着力纠正和解决新法新规不会用、不敢用和适用不平衡问题。无论是执法案件数量还是质量都要较2016年有新的突破,坚决清除运用配套办法执法案件为零的问题。
(二)严厉惩戒违法行为。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要求,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手段,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达标排放。通过将特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纳入司法惩处范围,严厉打击重金属及危险废物等超标排放行为;通过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及联合实施信用惩戒等方式,遏制严重超标排放现象;通过按日计罚、停产限产等手段,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达标排放。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省厅将综合运用专项稽查、综合督察、集中约谈等方式方法,对2017年未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法案件的市(县、区)环保部门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案不查、不报、不移及环保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7个工作日内在环保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决定书全文,做到查处一起、填报一起、公开一起。并详细上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案件以及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方面的典型案件。近期,省厅将对仍未运用配套办法执法案件的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冀增军
联系电话(传真):029-85429255
电子邮箱:hbtzfjzfc@shaanxi.gov.cn
QQ邮箱:312127331@qq.com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