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17-04-07 17: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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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环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厅决定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全省61个自然保护区。重点检查保护区环境保护监管情况、中省专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矿产资源、旅游、采石、挖沙等开发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内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内容。

(二)2014年-2015年省环保厅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名单见附件3)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实施方案中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和治理,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实施或实施不到位的问题。有无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是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同时,认真排查辖区内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企业,及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参照附件1)、整改落实情况和附件2-4相关表格于4月15日前报各市环境保护局。

(二)全面检查。市级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检查,将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和附件2表格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自然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情况、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1)和附件2-4汇总表于2017年5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各市环保局要将查处的生态破坏严重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由省级有关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其检查报告和附件2表格,由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三)督查巡查。省环保厅结合开展的环保督查巡查工作,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和责任追究。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针对保护区内的违规开发建设、探矿采矿、旅游活动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加强合法审批项目的监管。对符合法律法规,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项生态治理和保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

王小秋  029-63916229   温睿  柴瑜029-85429533

邮箱:sxhbtzxzx@163.com

 

 

附件 1.专项检查报告提纲

2.《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情况汇总表》

3.《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汇总表》

4.《未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复的矿产

资源开发企业汇总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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